《办法》第八至十二条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按程序反映对工作、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对“三支一扶”人员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尊重当地民风民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单位管理;不提政策规定外的特殊待遇,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党员、团员按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团费;服务期满后,做好工作交接,提交服务期间工作总结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