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和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重庆市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三支一扶”人员“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人员是指通过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到我市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等岗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政治引领和约束监督,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林业局、团市委成立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全市“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成立“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并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三支一扶”办)。

第五条  市“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统一发布招募计划,组织实施招募工作;

(三)统筹推进“三支一扶”人员培训工作;

(四)管理和维护“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

(五)与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三支一扶”人员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全市“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座谈等工作;

(八)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区县“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定期组织召开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各阶段重点工作;

(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三)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岗位征集、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派遣等工作;

(四)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管理应用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准确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期满去向等信息,将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日常管理的重要平台,实现全市信息采集、数据报送、工作进度等动态管理;

(五)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六)负责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发放、为“三支一扶”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七)负责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八)统筹做好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招录、转聘、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

(九)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特殊情况信息记录存档,管理好《重庆市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登记表》等档案信息;

(十)完成市“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基层服务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安排本单位“三支一扶”人员服务岗位;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业务指导、培训培养和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报送“三支一扶”人员学习工作情况及人员变动信息;

(四)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帮助“三支一扶”人员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六)完成市、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三支一扶”人员的权利

 

第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

第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立足服务岗位开展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人员可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市“三支一扶”办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三支一扶”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人员应弘扬服务精神,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应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不得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不得以“三支一扶”人员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要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党团活动,按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团费。

第十七条  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人员应与服务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向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提交服务期间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物价、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动态调整。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乡镇服务的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第二十条  自报到当月起,“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5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和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重视“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工作,鼓励基层单位从服务人员中择优选拔兼任团委副书记、河(湖)长助理、林(场)长助理等。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招募当年编制预留情况,及时组织招录转聘考试等工作,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单位;期满后暂未正式入职的过渡阶段,可到区县相关管理服务岗位学习锻炼1-3个月,并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领取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要加强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跟踪服务,关注其后续发展情况。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要定期对本区县历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将留在基层的“三支一扶”人员纳入全市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并择优推荐纳入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事业单位在选拔干部人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库的优秀“三支一扶”人员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对承担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的可开展专项考核。考核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人数的25%。考核结果存入“三支一扶”人员档案。在服务期内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考核优秀的,可结合服务单位绩效实际,给予一定奖励,并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和经验要及时广泛宣传,并推荐参加区县、市级和国家级相关表彰。

第二十六条  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基层服务单位根据“三支一扶”人员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参照本单位编制内同类别岗位人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德、能、勤、绩、廉。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满考核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以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综合服务期内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服务期间有不良行为的“三支一扶”人员,应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基层服务单位可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第七章  终止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有权单方中止协议,将此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并在管理信息系统设置其为离岗状态,次月起停发一切工作生活补贴,并取消“三支一扶”人员享受的相关优惠。

(一)“三支一扶”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三支一扶”人员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

第三十条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在本岗位工作或因考上事业单位、公务员岗位等个人原因,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三方协议”规定解除协议。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前,须填写《离职交接表》,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对区县(自治县)“三支一扶”办单方面中止协议不服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也可直接向市“三支一扶”办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