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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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5个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非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若干措施》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委社会工作部、网信办,各区县(自治县)教委、经济信息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委、文化旅游委、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大数据发展局、工商联、总工会、团委、妇联、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有关单位,万盛经开区有关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非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重庆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体育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6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非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若干措施

为系统治理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预防监管

1.将工资支付纳入采购管理。政府、国有企业采购应将投标单位保障工资支付责任纳入招标条件。对工资支付信用评级为D级的单位,按规定限制其参与政府、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商业采购中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

2.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工资支付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区县政府采购的公共环卫、城市公交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中由政府支付的运营补贴部分支出,纳入“三保”支出需求清单,按照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足额予以保障。对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服务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3.加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接公共环卫、城市公交等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企业,应按规定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工资;政府采购主体应将服务项目涉及的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国有企业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账户管理要求,确保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引导加工制造、物业服务、商贸流通等行业领域市场主体与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加强账户管理。推行使用数字人民币、社会保障卡等发放工资。(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人行重庆市分行等)

4.规范预收资金监管。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企业,因预付卡汇总余额减少,按规定可以减少资金存管额度的,应将划转(释放)的存管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资;企业已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划转(释放)的存管资金应按一定比例转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引导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预付式消费行业领域,参照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划转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体育局等)

5.推行产业链供应链自治管理。引导产业链、供应链链主企业将上下游企业保障工资支付责任纳入供应合同内容,对存在欠薪行为的上下游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扣分、扣款、降级、终止合作等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等)

6.创新劳务派遣工资支付管理。支持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代发劳务派遣劳动者工资。实行代发工资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委托用工单位代发工资条款纳入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用工单位应对代发工资予以标记说明。未实行代发工资的,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工资的监督,对存在欠薪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扣分、扣款、降级、终止合作等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二、完善处置化解

7.发挥物业服务预警作用。在写字楼、产业园区等用工场所张贴“渝薪码”,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市场主体存在非正常性搬迁、欠缴物业服务及水电费用、发生聚集性维权、关停歇业等情况时,可扫码报告异常情况。对首次报告并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8.推进经营场所协同处置。引导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开办企业,将入驻经营商户保障工资支付责任纳入商业合同。入驻经营商户发生欠薪的,经营场所开办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利用商户留存的售货款、货物、保证金等财产,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商户欠薪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等)

9.优化金融服务支持。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金融机构探索创新保障工资支付专项信贷产品,切实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有关部门处置欠薪案件时,可引导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引入社会投资,通过贷款、重组、重整、增资等方式,增强工资支付能力,及时化解欠薪问题。(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市分行、重庆金融监管局等)

10.加强经营主体登记与处置衔接。有关部门应将办结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信息,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方式及时共享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确认经营主体存在欠薪行为且未依法清偿的法律文书的,应在注销、新设登记等环节依法进行警示限制,对注销申请及经营主体主要出资人注册新经营主体申请不予登记。经营主体依法清偿后,有关部门应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解除警示限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11.强化数字化闭环处置。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申请市场主体纳税申报、异常经营、社保缴纳、水电气耗能、涉法涉诉等数据,依法共享至“法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用治理欠薪场景,对欠薪风险进行智能识别和分级预警。依托三级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对预警事件和欠薪案件实行属事属地双交办,形成处置工作闭环。(责任单位: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市税务局等)

三、加强激励约束

12.规范激励支持审核管理。有关部门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激励、典型选树、财政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等工作时,应书面征求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意见,查询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所属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不符合激励支持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激励支持。有关部门未征求或未采纳人力社保部门意见,造成不良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

13.强化网络经营行为约束。网信、商务部门应指导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将视频合作机构、入驻商家保障工资支付责任纳入平台管理规则。视频合作机构、入驻商家等互联网企业存在欠薪尚未清偿的,网信、商务部门应依法督促属地相关平台企业,对欠薪责任单位的账号、直播间、店铺等采取限制流量、暂停结算、降低评价、下架商品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委网信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

14.加强个人信用惩戒。将市场主体欠薪行为纳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资格审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确认、出境管理等方面按规定予以限制。有关部门应配合审判机关按规定对欠薪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高消费限制。(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重庆金融监管局、市工商联等)

四、压实治理责任

15.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对本区县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统筹各部门开展政策宣传、隐患排查、纠纷化解、执法查处、应急处突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

16.明确部门属事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治理欠薪”“管线下必须管线上”原则,各级教育、民政、经济信息、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分别负责本级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加工制造、人力资源服务、物业服务、环卫园林、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文化旅游、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领域欠薪治理,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本级出资或监管的国有企业欠薪治理。市级部门指导区县有关部门开展源头治理、风险防范、纠纷化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非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治理。(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教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等)

17.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将保障工资支付纳入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团体标准、自律公约、信用评价范围。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对存在欠薪行为的会员单位实施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开展欠薪纠纷调解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教委、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工商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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