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
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及《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进行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
第三条 就业见习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统筹推进,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是辖区就业见习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辖区就业见习实施细则、单位认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评估等综合工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拨付,监督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是辖区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岗位募集发布、补贴审核、见习单位监管、过程监督、举报投诉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见习单位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见习单位实行认定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参保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成为重庆市就业见习单位:
(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在重庆市合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无拖欠工资、社保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第九条 见习单位认定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申请,向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核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且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查与实地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三)公示。对经认定具备就业见习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示单位信息,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成为见习单位。
第十条 用人单位认定成为见习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数据共享的,无需提供);
(三)就业见习带教老师信息登记表(附件3);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第十一条 见习活动开展流程:
(一)见习单位在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岗位信息,经区县(自治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审核后发布至见习计划服务专区,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12月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见习单位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一次性购买不低于100元、保险期覆盖协议见习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生效后再组织上岗见习;
(三)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录入见习人员信息,提交见习协议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四)见习单位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
(五)见习单位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认定信息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参保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经转入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变更管理关系。管理关系转移不改变见习单位认定时间。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工作情形的;
(二)要求见习人员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伙食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费用的;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兼职或重庆市外办公等类型的;
(四)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岗位的;
(六)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二)超过一年未发布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三)连续两个自然年度内留用率均低于10%的(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除外);
(四)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六)侵占使用见习人员银行卡、社保卡或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的;
(七)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将见习人员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到其他单位参加工作的;
(八)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九)拒不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因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因第十五条第(四)至(十)项取消见习单位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四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八条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可登录见习计划服务专区查看岗位信息,根据意向岗位联系见习单位报名。
第二十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连续旷工五天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十天及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三)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四)不愿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
(五)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给见习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情形或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见习人员可向区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投诉举报。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留用人员差额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拨付给见习单位;
(二)留用人员差额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70%(不含)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下同),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留用人员差额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70%(含)以上的,留用人员差额费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见习单位不得就同一见习人员重复申领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见习单位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见习单位与补贴申报单位保持一致;
(二)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见习人员范围;
(三)见习人员按规定考勤打卡;
(四)基本生活费原则上由见习单位通过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发放给见习人员,按月一次性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由参保所在地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就业见习系统按月自动生成补贴人员申报名单。
(二)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按月审核补贴人员申报名单,结合过程检查、实地走访、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审核完成后,按月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
(四)拨付。区县(自治县)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将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至见习单位银行专户。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补贴中,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划拨(见习期满3个月后一次性划拨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随首批基本生活费同步划拨,留用人员差额费于次年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号)文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为见习单位的,不影响其见习单位资格;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就业见习的,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
附件: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2.重庆市青年见习单位认定表
3.就业见习带教老师信息登记表
附件1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见习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台胞证)号码:
依据《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 ,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 ,保单号: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通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银行卡号: 。
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何费用,包含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伙食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费用。
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环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就业能力的需求。
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参保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表
认定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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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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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 |
所属行业 |
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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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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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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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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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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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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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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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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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招聘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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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专业要求 |
学历要求 |
招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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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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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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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受理 情况 |
□认定材料检查不合格未受理,已反馈申请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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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在重庆市合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及以上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无拖欠工资、社保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三)有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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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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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就业见习带教老师信息登记表
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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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
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