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推进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指南〉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条件、守法情况、经营状况等对其信用状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适用本办法。
行业协会开展相关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开展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抄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对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评价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一般分为A+(优秀)、A(良好)、B(合格)、C(较差)、D(差)五个等级,通常评价为A级及以上等级的单位数量占比不超过20%。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及时如实报送年度经营情况,评价周期内未发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不为D级的,评定为B级。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B级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A级: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配备3名以上具备以下资格之一专业管理人员: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务派遣管理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称证书人员;取得劳动争议调解员证书人员;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数据准确且维护及时;
(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备。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等;
(四)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文本内容合规、权利义务明晰;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建立其他畅通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符合A级条件,服务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较多的,经营持续时间较长,在行业内受到广泛好评,依法建立工会且履行职责的,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A+级:
(一)连续3年被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
(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连续三年为A级的。
评价年度内被评为市级以上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可以直接评为A+级。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评定为C级:
(一)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提交或不如实提交年度经营报告的;
(二)失联或不及时办理许可信息变更的;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
(四)不依法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服务费的约定不明确的;
(五)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明显过高或过低,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七)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方式派遣劳动者的;
(八)向安全生产责任较重或高危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九)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1次的;
(十)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0人及以上)且确因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败诉(含部分败诉)的;发生个别劳动争议案件败诉(含部分败诉)2件以上的;
(十一)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为C级的;
(十二)未按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中录入信息或提供相关经营数据等情况的。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评定为D级: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虚假承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三)逾期45天未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或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虚报经营情况等)参加劳务派遣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的;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财务状况差,发生欠薪情况的;
(六)不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
2. 被举报或投诉少缴、不缴社会保险费且经责令改正后未依法改正;
3. 存在3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
(七)向专职消防员、矿山井下、非煤矿山项目部等禁止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派遣劳动者的;
(八)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九)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3年内因违法或不当行为被撤销许可、被吊销许可证、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评为最低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十)骗取由财政资金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类补贴的;
(十一)故意虚开劳务派遣业务发票的;
(十二)连续2年出现第十条所列情形的;
(十三)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在评价周期结束后仍存在重大风险的,可在下一评价周期继续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与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原则上在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报告核验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开展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专家及代表参加评价工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组织成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由专业评价委员会评定等级。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整合相关信息资源,提高资料信息收集和评价工作效率。劳务派遣单位评价所需信息应当主要通过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材料、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数据等方式获取,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部信息共享、部门间数据共享、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未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渠道的,应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已掌握的资料信息较为完整的,一般不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另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劳务派遣单位自我评价、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评价、行业协会评价等方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评定。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二)评价结果反馈。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拟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信用等级、受理异议的时限和方式等信息查询渠道向劳务派遣单位统一公布。
(三)异议处理与复核。劳务派遣单位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调整拟评定等级;异议不成立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四)评价结果公布。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公众号等统一发布,并通过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
(一)等级降低。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及时启动重新评价程序,调整其信用等级。等级调低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执行。
(二)等级提升。评价结果公布后,劳务派遣单位因之前违规行为已整改完毕并提出调高信用等级申请的,在评价当年不予变更。可在下一个评价周期启动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其整改情况重新评定等级。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信用等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纳入全国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库和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共享平台和重庆市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享,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载入国家和地方信用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降低比例、频次;
(二)优先预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门指导服务;
(三)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服务事项在《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的,可以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
(四)优先推荐评比表彰;
(五)向川渝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其信用等级,开展联合激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评价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三)向川渝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用工单位通报其信用等级并发放用工风险提示函,实施信用联合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为D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行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予以撤销、吊销。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定、记录、归集、管理本级产生的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劳务派遣单位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重庆智慧人社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已评定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跟踪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所有信用等级变动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入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劳务派遣单位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隐瞒失信记录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其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C级,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不足1年、已注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评价年度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提供评价结果查询服务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分公司一般不单独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纳入其所属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外省市劳务派遣分公司派遣劳动者数量较大的,可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并同时将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通报总公司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