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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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改革发展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建设局、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资中心、市场监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治理欠薪信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资支付信用监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单位、组织、个人以及相关劳动者,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查询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失信行为是指未依法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支付信用信息是指工资支付责任主体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记录、各有关单位未履行保障工资支付义务引发拖欠工资的相关记录。

第四条 工资支付信用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相结合,实行分类监管、动态调整、协同共治。

第五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记录、等级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工作,并通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资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激励惩戒、差异化监管等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信用应用结果。

相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评比表彰、典型选树等事项时,应当查询并应用工资支付信用记录,做到应查尽查、应用尽用。

第六条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应用工资支付信用评价结果。劳动者求职就业时可以依法查询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本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情况。

第二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七条 工资支付信用根据拖欠工资的人数、金额、发生频次、社会影响等情况,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

第八条 非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两年内未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其工资支付信用认定为A级。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名制管理制度、银行代发制度的,工资支付信用认定为A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支付信用认定为C级:

(一)6个月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20人次以上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采取组织、煽动、教唆、协助他人等方式,借追讨工资名义实现其他目的或者利益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名登记制度、代发制度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C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工资支付信用认定为D级。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属于工资支付信用等级为C、D级情形的,但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行为或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C级、D级的,工资支付信用认定为B级。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C、D级的,其工资支付信用信息应当同步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工资支付信用评价记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工资支付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记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等级B级、C级、D级的,信用记录保持时间为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更新工资支付信用等级:

(一)再次发生符合认定B级、C级、D级行为的;

(二)符合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C级、D级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激励惩戒

第十七条 工资支付信用等级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依据有关规定,有序推进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使用。

建立工资支付信用报告制度,并将工资支付信用纳入企业信用报告范围。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工资支付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对工资支付信用被认定为A级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可以按规定给予以下激励:

(一)优先享受政府资金支持或者政策优惠;

(二)优先推荐评比表彰、典型选树;

(三)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公开或者在相关媒体宣传推介;

(四)非必要不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贷款中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第十九条 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技工院校设立等许可时,应当查询设置主体的工资支付信用。工资支付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应当查询工资支付信用,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不得提名。

第二十一条 工资支付信用为C级、D级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原则上不推荐参评各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等评比表彰和典型选树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兑现政府资金支持或者政策优惠时,应当查询相关单位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当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工资支付信用为D级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工资支付信用为D级的单位,在招投标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投融资、贷款等服务时,应当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工资支付信用,对工资支付信用为D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根据工资支付信用等级确定。工资支付信用等级为A级的,可以选择现金存储或者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支付信用等级为B级的,可以选择现金存储或者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支付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以现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A级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A级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C级的,其新增工程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被认定为工资支付信用D级的,其新增工程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

尚未获得工资支付信用评级的单位,其承包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存储。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资支付信用等级对涉及工资支付的相关事项实施差异化监管。

对工资支付信用为A级的,非必要不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生成的检查任务中包含A级的,可不开展现场检查;对工资支付信用为B级的,每年可以实施1次以上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对工资支付信用为C级的,每年可以实施2次以上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工资支付信用为D级的,每季度实施1次以上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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