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交通运输委、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南川监管支局: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使用本市内经办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银行保函(附件1)和保证保险替代,保函和保险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计算的应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保函和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应当在总承包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后延180日。工程未完工但保函或保险即将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办理新的保函或保险,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或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给予提示并督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
(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制定、指导实施,全市经办金融机构的遴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足、退还等工作。同一工程地理位置跨区县(自治县)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同一工程项目部分设于不同区县(自治县)且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经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并对接治理欠薪数字应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经办金融机构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将新开工工程、完工工程和已达预计完工期而实际未完工的信息共享给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实时将本单位办理的工资保证金业务数据上传到治理欠薪数字应用。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比照办理。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各联合体单位中标金额有约定的,由联合体单位按照约定金额分别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附件2)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存储金额,并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附件3)及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存储。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4),并将协议书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银行保函、保险凭证(附件5)及保险合同正本于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一起送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对符合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条件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当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经办保险公司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业务单独管理,做好参保、理赔、保后巡查、对账等制度衔接工作。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已生效备案的保险合同时,变更或者解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
(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
(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
(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
(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
(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
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同一工程同时符合上述3种计算方式的,按计算结果最低的金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计算差异化存储金额以本办法第十条计算结果为基数。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提高比例存储不受上限金额限制。
本市治理欠薪有关办法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第十一条规定降低存储比例的在建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重新计算存储金额,并及时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使用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
(二)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使用本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放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
使用工资保证金时,由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经办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6,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金融机构。《支付通知书》应当附符合经办银行代发要求的农民工工资表。
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转至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发放给农民工本人。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者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申请书、承诺书、证明工程已完工或者解除合同等材料(附件7),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8)。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程所在地区县政府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无欠薪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
经办银行收到《返还确认书》后应当解除对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选择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返还银行保函、保险凭证原件,并在原件空白处加注同意退还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持加注意见的银行保函、保险凭证原件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启动返还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证金台账,对经核实工程已完工2年以上(含2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当主动向经办银行出具《返还确认书》,或者注销银行保函、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本办法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定期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确认台账余额。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经办金融机构应当合理布局经办网点,定期培训经办人员,制作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实时维护业务系统,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对账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2.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单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5.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7.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所需材料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
附件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需依法存储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_)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储企业申请,我行兹开立以贵局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_(金额大写:_________)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保证存储企业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_________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
我行保证在收到贵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原件和本保函正本原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上述担保金额范围内,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向贵局承担担保责任。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本保函超过有效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在我行就同一工程项目开立新保函,本保函即行失效,无论本保函是否退回我行注销。
开户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签发时间:
附件2
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单(模板)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
:(总承包企业名称)
你单位总承包建设的 工程,合同金额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经我局(委)批准开工。请你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你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跨区县的工程在项目部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核定存储金额,并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及有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存储。实现网上办理后,可登录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网址,在网上申请核定存储金额。
目前经办银行有〔排名不分先后〕:××银行、××银行、××银行…。
目前经办保险公司有〔排名不分先后〕:××公司、××公司、××公司…。
签收人: ××××局(委)
××××年××月××日
附件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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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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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区域 |
项目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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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预计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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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工资支付信用评级等次 |
近三年工资支付 信用评级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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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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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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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 联系人 |
施工总承包单位 联系人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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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证金 存储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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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证金 存储比例 |
申请保证金 存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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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起始时间 |
存储终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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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栏目由申报企业填写,以下栏目由受理人社部阂填写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依据 |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条 | ||
核定保证金 存储比例 |
核定保证金 存储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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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保证金 存储时间 |
核定保证金 存储金额(元)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意见 |
(经办机构盖章) 经办人: 审批人: |
附件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
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确定的(正常2%□、单项限高□、减免50%□、提高50%□、提高100%□)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以及采用的存储比例不承担审查义务。
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活期管理(或在不脱离专用账户情况下,双方协商采用协定存款等其他存款产品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
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
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发生《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指定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工资专用账户或农民工。
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
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另送一份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总承包单位名称:
总承包单位地址:
总承包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项目负责人及电话:
工程审批或主管部门:
施工总承包合同额:
施工合同期限或预计完工时间:
是否联合体承包工程:是□;否□。
是否提前介入工程:是□;否□。
其它信息:
附注二:存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仟 佰 拾 万 千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营业执照编号: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通信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存储企业 开户银行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附件5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凭证
编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等规定, 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需依法存储 元(金额大写: )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鉴于存储企业就 (工程项目名称)在我公司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合同编号: ),我公司接受存储企业的请求,向你方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保证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本保证保险的保险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我司在收到你方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本保险凭证原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其附件要求履行赔付责任,累计赔付金额不超过最高保险金额。
四、超过对应保险合同的保险期、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我司就同一工程项目出具新的保险凭证,本保险凭证即行失效,无论本保险凭证是否退回我司注销。
五、如该工程项目在本保证保险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竣工验收,投保人可向我公司提出保证保险延期申请,我司经审核后予以重新出具。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抄件
保险人:(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工资保证金存储 企业名称 |
营业执照编号 |
||
通信地址及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工资保证金 开户银行 或承保保险公司 |
联系电话 |
||
支付对象姓名 (代表) |
身份证号 |
||
取款(付款)原因 |
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清偿,该企业到期拒不履行;或者因在建工程发生欠薪,施工企业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决定使用工资保证金。 | ||
取款(付款)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行政执法文书 或企业申请书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企业申请使用工资保证金并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书。 (复印件附后) |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
请你行(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或依据你行开具的银行保函(承保合同)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本通知书列明的支付对象。支付对象的收款行账号和开户行附后。 | ||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附件7
取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
(1)抬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资支付情况;
(3)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情况;
(4)申请事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落款、盖章、日期。
2.承诺书(模板)
农民工工资无拖欠承诺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程项目由我司负责承建,位于××区(县),合同金额为××万元,存储工资保证金××万元,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我司郑重承诺:该工程项目涉及的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支付到位,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若工资保证金返还后,发现该项目仍然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均由我司承担第一清偿责任,涉及分包劳务公司及劳务班组的债权债务,我司再依法追偿。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聚集闹事、非法上访等事件,由我司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证明工程项目已完工的材料
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查验原件,收取1份复印件:
(1)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报告;
(2)工程结算报告;
(3)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
(4)能证明工程实物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农民工基本离场的其他材料。
附件8
编号:
关于 公司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
:(银行名称)
现同意对 公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涉及子账户的,明确到具体子账户)解除监管,该账户(涉及子账户的,明确到具体子账户)存储资金及利息由该公司自由支配,烦请贵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账户名称(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 号:
特此致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