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修订现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答:《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2〕5号)执行3年以来,首次在我市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依法保障我市农民工工资权益、迅速解决日常欠薪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从前期制度运行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比如需要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金额较高,没有将“小散”工程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使用工资保证金的条件只有一种,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要;原来的办事流程不能充分适应新引入的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发挥制度作用,有必要对现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作出适当修订。
2.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修订了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的金额标准,将部分“小散”工程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二是将工资保证金具体业务由市级、区县级两级办理修订为区县一级办理;三是工资保证金存储流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到金融机构办理存储后到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修订为先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核定存储金额再到金融机构办理存储;四是删除了原办法存储比例中的“多个下浮”规定;五是增加了一种工资保证金使用条件。
3.新办法规定了我市工资保证金有几种存储形式?
答:3种,即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并对保函和保险的有效期限作了明确要求:保函和保险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应当在总承包合同约定完工时间后延180日。工程未完工但保函或保险即将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主动办理新的保函或保险,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保函或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给予提示并督促执行。
4.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内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1)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2)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
5.新办法具体业务在哪里经办?
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足、退还等工作。同一工程地理位置跨区县(自治县)的,由工程项目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同一工程项目部分设于不同区县(自治县)且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6.工资保证金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存储?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比照办理。
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提前介入工程按本款规定办理。
7.联合体中标的工程由谁负责存储工资保证金?
答:联合体中标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各联合体单位中标金额有约定的,由联合体单位按照约定金额分别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存储工资保证金。
8.施工总承包单位如何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定存储金额,并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确认表》及有关资料到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存储。实现网上办理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互联网登录:https://ggfw.rlsbj.cq.gov.cn/gzjg,注册后在网上上传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资料,并填表、领表。
9.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及“限高免低”规定是什么?
答: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上亿元的,分档设定存储上限,按上限金额存储;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同一工程同时符合上述3种计算方式的,按计算结果最低的金额存储工资保证金。
例1: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一栋办公大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为3500万元,请问该工程应当存储多少工资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工程工资保证金适用2%的比例,应存储金额=3500×2%=70万元,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存储。
例2:中铁八局中标承建渝西高铁重庆境内某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额为56.78亿元,请问该工程应当存储多少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工程工资保证金适用“单项限高”的比例,由于合同额超过40亿元,且属于交通、水利领域工程,对应办法第十条第五款,应存储金额为1200万元。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存储。
例3:某区方圆建司中标承建一段市政绿化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合同额为85万元,方圆建司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请问该工程应当存储多少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工程符免存条件。但方圆建司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20个工作日内,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如果后续工程发生欠薪事件,应按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计算并补足工资保证金。
10.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规定是什么?
答: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计算差异化存储金额以本办法第十条计算结果为基数。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提高比例存储不受上限金额限制。
本市治理欠薪有关办法对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4:接例1,如果某建筑公司在我市存储一笔工资保证金后,承建的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本次承建的办公大楼工程应当存储多少工资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先以第十条计算的结果为基数,即以70万元为基数,然后按基数的50%核定存储金额,即应存储金额=70×50%=35万元。
例5:接例2,如果中铁八局在本次申报存储前2年内,在我市承建的工程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则本次承建的渝西高铁工程应当存储多少工资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先以第十条计算的结果为基数,即以1200万元为基数,然后按基数的150%核定存储金额,即应存储金额=1200×150%=1800万元。并且不受“单项限高”金额1200万元的限制。
例6:接例3,如果方圆建司承建的绿化工程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经查实后此工程应当存储多少工资保证金?
答案:按照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第十条规定重新计算补存,应存储金额=85×2%=1.7万元。此次欠薪行为将被人力社保部门记录在案,进而影响下一次承包工程工资保证金的存储金额。
11.工资保证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答: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使用工资保证金:(1)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者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2)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使用本单位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放发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
12.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怎么补足?
答: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补足形式提倡采用现金存储。
13.工资保证金返还条件及办理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持申请书、承诺书、证明工程已完工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附件7),到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确认书》(以下简称《返还确认书》,附件8)。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程所在地区县政府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无欠薪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返还确认书》。
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公示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重新启动返还程序。
14.工资保证金主动返还是怎么规定的?
答: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半年清查一次保证金台账,对经核实工程已完工2年以上(含2年)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应当主动向经办银行出具《返还确认书》,或注销银行保函、保险凭证。
15.本轮(2025年6月至2028年5月)工资保证金经办金融机构有哪些?
答:经市人力社保局公开遴选,本轮工资保证金经办银行有: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浙商银行重庆分行、恒丰银行重庆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大连银行重庆分行等18家银行。
本轮工资保证金经办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7家保险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区县的上述金融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存储业务,并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经办金融机构有变动的,以市人力社保局通知为准。
16.新旧办法如何衔接?
答: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17.谁负责政策解释和咨询?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联系人及电话:黄揽月,023-88633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