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精神,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一)发放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确定。
(二)适用条件。大龄领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
二、发放标准
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三、经办流程
采取“先缴后补”的经办方式实施。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收到申请后,通过系统信息比对,自动读取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领金期别、对应期别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及金额,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在审核通过的次月,一次性将核定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停缴情形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享受过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与本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解读。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学习和业务经办培训,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讲解政策经办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规范经办流程。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及时告知服务对象经办情况,切实规范流程,优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三)做好风险防控。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等单位的密切协作,精准掌握退工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相关情况,做好可疑数据核查工作,防止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