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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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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政策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部署要求,近日,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7号),明确了政策的对象范围、发放标准、经办流程、停缴情形,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政策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

三、代缴养老保险的对象有哪些?

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四、代缴养老保险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怎么申请代缴养老保险业务

大龄领金人员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提出申请。

六、怎么发放代缴养老保险资金?

该政策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实施,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在审核通过的次月,一次性将核定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七、停止代缴的情形有哪些?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等情形丧失领取条件的,将不再享受代缴政策。如发现失业人员违规领取、骗取失业保险金,除不能享受此政策外,还应退回违规所得资金,情节严重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释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咨询电话:88633902、88152862

政策经办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

九、代缴养老保险政策举例

案例1:王老师59岁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60岁零2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老师在此期间以个人身份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申请代缴养老保险费?

答:王老师领取失业保险金部分时段符合代缴政策。王老师59岁零4个月至60岁零2个月期间,既属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又一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故这个时间段符合政策条件。王老师可在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申请59岁零4个月至60岁零2个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案例2:张老师,在申请代缴养老保险业务时,同时段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请问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不可以。一是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与本代缴养老保险政策不重复享受。二是已享受征地人员安置对象、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等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的,与本代缴养老保险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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