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南川金融监管支局,辖内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全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服务,根据实际情况,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编制了《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网点服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服务管理,提升本市社保卡综合服务能力,为公众营造优质、便捷、高效、安全的制发卡和用卡环境,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网点,是指与住所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签订社保卡合作协议的银行网点。
第四条 合作银行网点管理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第五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对合作银行网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规范合作银行网点管理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推进与本地银行网点的社保卡合作事宜,对合作银行网点实施协议管理,负责加强对合作银行提供社保卡服务的质量评价和协议监督。
第六条 合作银行网点应:
(一)遵守其所属商业银行总行或重庆(市)分行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责任条款;
(二)有序调整现有社银网络互通方式,逐步过渡到通过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为中心节点搭建的银政大数据平台“金渝网”,实现与社保卡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七条 新增合作银行网点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银行网点征得其所属商业银行总行或重庆(市)分行同意后,由银行网点所属一级支行(或分行)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提交网点开设申请。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经现场核实并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备案。
(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及时将报备情况告知银行网点,与银行网点签订合作协议。
(四)合作银行网点及时开展系统对接、软硬件准备、人员培训等筹备工作,完成后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提交网点开通申请,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检查合作银行网点筹备工作情况,达标后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提出开通信息系统申请。
(五)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账户开通等相关工作,更新合作银行网点名单,及时反馈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合作银行网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合作银行网点出现严重违反合作协议的情形;
(二)对社保卡应用单位或持卡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合作银行网点出现不满足合作基本条件和服务要求的情况,且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督促整改后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风险事项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解除协议的,同时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报备,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关闭、合作银行网点取消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合作银行网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与其终止合作,合作银行网点退出:
(一)合作银行网点所属商业银行总行或重庆(市)分行提出终止合作,经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合作银行网点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任一方提出终止合作,双方协商同意的;
(三)合作银行网点发生迁移的,迁移后的住址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关于人社便民服务要求的。
(四)服务协议到期,任何一方不再续约的。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协议约定依法解除与合作银行网点的合作协议,同时向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报备,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关闭、合作银行网点取消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合作银行网点应主动公开社保卡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电话,配合本行客服电话和热线12333、12345开展社保卡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合作银行网点应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加强联系,及时反映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