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职工医疗救治,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急性职业病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事故伤害备案,并根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经诊断(或鉴定,以下统称诊断)为急性职业病,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急性职业病诊断时,对经确诊的急性职业病,应当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职工遭受急性职业病伤害的最初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对职业病伤害的最初时间予以载明。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急性职业病救治所需的费用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三、已参加我市职业伤害保障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
序号 |
急性职业病种 |
序号 |
急性职业病种 |
1 |
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17 |
羰基镍中毒 |
2 |
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18 |
苯中毒 |
3 |
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19 |
甲苯中毒 |
4 |
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20 |
二甲苯中毒 |
5 |
砷化氢中毒 |
21 |
一甲胺中毒 |
6 |
氯气中毒 |
22 |
二氯乙烷中毒 |
7 |
二氧化硫中毒 |
23 |
四氯化碳中毒 |
8 |
光气中毒 |
24 |
氯乙烯中毒 |
9 |
氨中毒 |
25 |
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 (不包括三硝基甲苯) |
10 |
偏二甲基肼中毒 |
26 |
三硝基甲苯中毒 |
11 |
氮氧化合物中毒 |
27 |
甲醇中毒 |
12 |
一氧化碳中毒 |
28 |
硫酸二甲酯中毒 |
13 |
硫化氢中毒 |
29 |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14 |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30 |
有机磷中毒 |
15 |
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
31 |
氯乙酸中毒 |
16 |
四乙基铅中毒 |
32 |
高温中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