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通知》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经诊断(或鉴定)为急性职业病,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意义在于,既确保了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时的合法权益,又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令)《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等国家法律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4部委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 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等文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有哪些?
一是明确了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机和办法。已参保的职工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诊断、鉴定为急性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最初遭受急性职业病的医疗救治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明确了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急性职业病救治所需费用的范围。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和重庆市急性职业病病种目录调整范围的项目,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通知》的适用对象是谁?
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已参加我市职业伤害保障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举例说明
例1:某公司职工张某,从事清洁工工作,公司已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8月X日11时左右,张某在完成公司园区人行步道清扫后突发意识障碍致晕倒。随即被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经社保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张某在该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根据《通知》明确,中暑(热射病)属于急性职业病之列,张某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在该市人民医院接受抢救治疗的医疗救治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例2:某建设项目劳动者A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晕倒,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医院诊断为中暑,后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热射病),经社保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该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A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的费用是否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劳动者A某的情形虽然属于《通知》中明确的急性职业病之列,但其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劳动者A某在医院抢救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