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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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增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产业发展的效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类型及人员范围

(一)就业技能培训(含就业适应性培训):六类人员,包括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二)岗位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企业在1年内新录用的六类人员。已单位参保或单位就业登记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班次。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含中职)毕业生。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主,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

(五)技师培训项目: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参加A类、B类及A+类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创业培训:

1.产生你的企业想法(以下简称GYB)培训:六类人员;

2.创办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YB)培训:六类人员和创业1年内的社会劳动者;

3.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IYB)培训:创业1年以上的社会劳动者;

4.网络创业培训:六类人员和已创业的社会劳动者。

(七)求职能力实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及就业困难青年群体为重点,兼顾其他未就业的青年群体。

(八)鲁渝以工代训: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山东省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我市脱贫人口。

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根据技能复杂程度和就业市场急需紧缺需求,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分为A类(非常紧缺)、B类(紧缺)、C类(一般)三类。培训后取得B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和课时费标准见附件,培训后取得A类、C类相关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较B类分别上浮、下浮30%,课时费标准较B类分别上浮、下浮15%。属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A类职业(工种),设立为A+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和课时费标准分别较B类上浮60%、30%。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于劳务品牌和培训品牌的培训项目,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可另行上浮30%,对于市级及以上的职业训练院、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办学评估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课时费标准可另行分别上浮10%(其中,国家级公共实训中心的培训补贴标准上限、课时费标准分别上浮20%)。A、B、C及A+培训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动态公布,未纳入目录的按照B类执行。对于数字技术工程师等区域产业急需项目的培训补贴标准及细则,市人力社保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求职能力实训后实现新就业创业的(单位参保或就业登记),按补贴标准11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未就业创业的,按补贴标准90%补贴,参训时已就业的,按补贴标准100%补贴,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学员个人或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对国家和我市重大改革、重大发展战略中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劳动者,可采取项目制方式,整建制开展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照补贴标准的100%,向培训机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就业适应性培训不超过18课时,岗前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不超过30课时。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年,培训周期1年或2年,每月不少于2次考勤打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培训机构,承训机构为技工院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可按照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为5000元/人·年,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6000元/人·年,培训时长160课时/年,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资金直补企业,承训机构为我市技工院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企业培训中心和办学评估优秀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七)技师培训项目补贴标准为技师2500元/人、高级技师3000元/人,培训时长50课时,补贴资金直补个人,承训机构为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企业培训中心、公共实训中心。

(八)创业培训中,GYB培训24课时,补贴标准400元/人;SYB培训80课时,补贴标准1500元/人(其中,已参加GYB培训或已创业的,可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100元/人);IYB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5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56课时,补贴标准1300元/人。

(九)求职能力实训56课时,补贴标准1300元/人。

(十)鲁渝以工代训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相关证书,补贴对象为通过鲁渝劳务协作到山东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补贴资金直补个人。

(十一)脱贫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不含企业职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校学生等),在线下培训期间,按照17元/人·课时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80课时,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同时享受。

(十二)线上培训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30%,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为10元/人·课时,不执行A类、C类及A+类上浮、下浮标准。部分知识型技能工种,经评估后可适当扩大线上培训学时占比。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第二大类中的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职业(工种)和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我市专项职业能力、区县特色职业(工种)以及产业发展培育项目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范围。可以开展评价或考核的职业(工种),不能以培训合格证书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十四)实施弹性学时,除有明确规定外,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确定各类培训项目的集中培训课时,区县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在开班审核时予以认定。每天培训一般为6课时(创业培训为8课时/天),45分钟为1课时,因工学矛盾、培训评价衔接等原因,个别培训时长不超过8课时/天。

(十五)实施弹性学制,支持各类参训人员特别是企业职工,通过周末班、夜间班、工余班和线上培训,解决工学矛盾问题。岗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项目的部分实训课程可采取跟班见习、岗位实训、顶岗作业等形式完成,不具备监控、打卡条件的可采用企业承诺、培训日志等形式。

(十六)各类培训每个班次一般不超过50人,其中,创业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30人(网络创业培训不超过35人)。企业委托培训班次的工匠精神、劳动意识和通用理论等课程,可采取多班制集中教学。

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一)人员范围:在我市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二)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50元/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初级工(五级)200元/人、中级工(四级)250元/人、高级工(三级)300元/人、技师(二级)4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元/人。其中,纳入A类、A+类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三)补贴方式:符合条件的六类人员向鉴定评价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比对核实、公示等程序后,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发至个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培训资金申领、审核、支付、统计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两目录一系统”制度,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通过职业培训“免申即享”系统,使用实时监控、每日打卡、每课拍照等监管技术,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凭证上传管理系统,确保培训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等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列支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职工人员范围及资金使用要求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即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考试,按照培训学时和课时费标准核发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先垫后补”的原则,鼓励采取劳动者自主缴费参训、完成培训后直补个人的形式。拨付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优先发至开通金融功能的个人社保卡,未开通金融功能或无社保卡的,发至本人银行账户。

(四)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可同时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已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可申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证书,不可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参训人员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五)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补贴对象的年龄不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鉴定(评价)证书生成时间为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或更低等级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不重复享受。累计享受3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不受人员户籍限制,不能为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六)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突出培训就业导向,聚焦重点群体就业需求,聚焦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整合用工需求端、培训供给端、劳动求职端三方资源,加强紧缺职业(工种)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效。各区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评价和有关资金的分配因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B类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

 

培训合格证书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培训补贴标准上限(元)

800

9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课时费标准(元/课时)

17

19

21

23

25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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