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应急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5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急管理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应急管理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应急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应急管理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应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应急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程技术应急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工程技术应急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应急工程、安全工程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安全工程专业初、中级职称通过考试取得,不再进行相应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于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技术应急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平台架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3.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4.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5.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或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标准、规范、规程,或获得相关知识产权,或公开出版著作,或公开发表论文,或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技术报告2篇。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演练,或自然综合监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或应急设施设备的开发、调试、运维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参与制定中小型以上企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标准、制度、规划、预案,并发布实施;或参与本单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参与安全风险、自然灾害监测(评估预警)、安全事故、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性工作,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4.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或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获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个人排名前3)。
3.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或地方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2)。
4.获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
5.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或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获省级及以上表彰。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较大项目,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能够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主持本专业相关技术工作,具有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获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个人排名前3)。
3.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个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4.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5),或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
5.获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个人排名第1)3项。
6.参与完成(个人排名前3)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实践中转化应用,具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7.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演练,或自然综合监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或应急设施设备的开发、调试、运维工作,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或主持制定中小型以上企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标准、制度、规划、预案,并发布实施;或作为本单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重大安全工程项目、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革项目、地(厅)级以上安全生产重点项目;或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建达标或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主持制定中小型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并发布实施;或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在科研开发、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
9.主持安全风险、自然灾害监测(评估预警)、安全事故、灾害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等技术性工作,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10.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行业或大中型企业标准体系的设计和建立,并实施应用。
11.公开出版著作(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12.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或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获省级以上表彰。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
3.参与制定、修订(个人排名前3)国家技术规范1项,或主持编写地方标准。
4.获授权发明专利(个人排名第1)。
5.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实践中转化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6.获“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以上荣誉称号;或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或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4.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3.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4.参与(个人排名前3)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或主持制定、修订地方技术规范2项。
5.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第1),其中至少1项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个人排名前5)。
6.主持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成果在实践中转化应用,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7.主持完成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应急演练,或自然综合监测预警、灾害调查评估,或应急设施设备的开发、调试、运维工作,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8.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项目或重大技术改革项目,或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在安全技术革新、引进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9.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单位下达或委托的安全事故、灾害事件等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的技术性工作,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
10.主持解决了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其技术成果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1.公开出版著作(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获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获省级技术奖一等奖4项。
4.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技术规范。
5.获中国优秀专利奖以上2项。
6.获“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以上荣誉称号;或从事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或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获国家级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二)本条件中业绩成果的数量规定均包括“以上”;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2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2次。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科学技术奖”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颁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本条件中“国家级技术奖”指由国家部委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省级技术奖”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七)本条件中“国家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等;“地方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等。
(八)本条件中“省级表彰”是指省党委、政府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省(部)级表彰”是指省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的表彰。
(九)本条件中的“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实现了技术创新的社会价值,为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较好的、突出的、显著的、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分别须提供有关行业、企业1家、3家、5家、8家以上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十)本条件中的“经济效益”,是指按年增产值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经济效益,是指年增产值500万元以上。突出的经济效益,是指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是指年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
(十一)本条件中的“论文”,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上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公开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
(十二)本条件中的“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收录情况以论文发表时的版本为准。EI、SCI等收录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三)本条件中“大中小型企业”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现行有效)予以界定。
(十四)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化、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纳税证明、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五)本条件中的“创建达标或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不包括依靠第三方技术机构创建达标或持续运行的情形。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从事以下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应急工程专业。
1.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应急体系建设,应急信息化建设,城市应急管理;
2.防灾减灾救灾标准、规程和规划制定,防灾减灾救灾设施设备研究开发,水旱灾害、森林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风险普查、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及贯彻实施;
3.应急救援预案修编、演练和评估,应急救援指挥调度,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抗洪抢险、森林灾害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突发事故救援;
4.自然灾害事件的研判、技术分析、调查评估和灾后重建;
5.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方法开发与推广,应急救援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等相关工作。
(二)安全工程专业。
1.安全科学技术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与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查、监测、检验、咨询评价与评估认证;
2.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与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修订等技术工作;
3.安全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