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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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等5个职称申报

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教育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

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助理讲师(助理级)、讲师(中级)、高级讲师(副高级)和正高级讲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及教研机构从事中等职业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受到其他处理,在按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

(一)助理讲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三)高级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高职)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正高级讲师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七条任现职以来,一般应具有3年相应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任现职以来,至少任教1门课程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兼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教研机构教研员完成规定的教研工作。

(二)听课节数。近5年以来(任现职不满5年的,以任现职年限为准),专任教师、兼任教师、教研机构教研员平均每年听课分别达到40节、60节、70节。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相应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近5年,专业课教师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文化课教师累计不少于1个月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申报助理讲师、博士申报讲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助理讲师

(一)教育业绩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四)行业联系

能较好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讲师

(一)教育业绩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个人或所带班、队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成员。

3.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

(二)教学业绩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赛课或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教学技能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至少1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教学设计、教学反思、教学经验、教学案例等在校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帮扶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经学校考核合格。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校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专业)建设;或主研校级课题、项目;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程资源开发。

2.教研成果。获校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公开发表经验文章;或参编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校级及以上会议交流。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或参与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合理建议;或参与行业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项目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5.取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初级培训员、初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四条 高级讲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或指导德育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个人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4.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5.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6.年度考核优秀1次。

(二)教学业绩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3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示范课、研讨课或点评区(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等;或课堂教学经验在区(县)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帮扶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期间,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被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同类学校学习借鉴、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含教学能手);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或作为区(县)级教学创新团队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教研组成员、会员等;或担任区(县)级及以上比赛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负责校级专业建设或参加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研区(县)级及以上课题、项目;或主研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重点课题;或负责校级课程资源建设;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区(县)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区(县)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在CN、ISSN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主编出版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业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2.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得到公开发表。

3.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取得良好效果;或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4.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产品、技术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5.负责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或负责制定区(县)级技能比赛规程;或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

6.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2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中级培训员、中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五条 正高级讲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或指导教师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负责德育管理或指导德育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5.作为省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6.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二)教学业绩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4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或点评省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或课堂教学经验在省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典型案例等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名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名师、技能大师、教学能手等;或作为省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主要人员;或担任国家部委或国家一级赛事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负责省级专业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项目研究;或负责省级课程资源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省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或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高水平论文;或主编出版高质量职业教育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专业课教师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业课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2.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省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交流,或在CN、ISSN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国家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

3.主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做出突出贡献。

4.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课程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

5.负责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6.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行业标准、国家级技能比赛规程等。

7.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两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高级培训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六条讲师

任助理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讲师:

(一)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二)指导学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三)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四)参加班主任能力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七条 高级讲师

任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高级讲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2、一等奖排名前10、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8、省级二等奖排名前6;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含教学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主讲或排名第一)中获省级一等奖。

(三)在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 正高级讲师

任高级讲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讲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6、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省级二等奖排名前2;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

(二)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

(三)在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级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件仅为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一条 国家课题级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排名要求:正高级前2、副高级前9);省级课题指省社科、省科技、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7);区(县)级课题指区(县)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课题、省一级学会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3);校级课题指学校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中级前3)。所有课题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课题。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行业标准制定、教学配套资源开发等;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包括方案、标准编写,规划设计,参数制定等。

第二十三条 论文、行业实践报告等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主要参考。高水平论文,高质量的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审认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业绩、教研业绩、行业联系等成果均需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研业绩和行业联系“作为主要成员”均要求排名前5,以申报文件或学校建设文件或建设成果被公开出版为依据。教研机构人员的教研能力、教研成果须各具备2项及以上。

第二十五条 承担或点评公开课、示范课等,任现职以来,申报正高级职称要求3次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2次及以上,以文件或聘书、课表、照片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申报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以及《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副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实习指导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职称: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受到其他处理,在按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职)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七条 任现职以来,一般应具有3年相应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有关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教学工作量。

(一)课堂教学。认真讲解、示范、指导学生操作。任现职以来,至少任教1门生产实习课程且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课堂教学工作量,兼任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

(二)听课节数。近5年以来(任现职不满5年的,以任现职年限为准),专任教师、兼任教师平均每年听课分别达到40节、60节。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完成相应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近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三)行业联系

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学业绩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四)行业联系

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完成到行业实践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师个人或所带班、队学生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成员。

3.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管理工作,经学校考核合格。

(二)教学业绩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赛课或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教学技能比赛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至少1次;或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公开课、实习实训示范课;或实习实训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实习实训教学经验、教学案例等在校级及以上交流或获奖;或帮扶新教师提升实习实训教学能力,经学校考核合格。

(三)教研业绩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习实训课程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校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学科(专业)建设;或主研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题、项目;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题、项目研究;或参与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开发。

2.教研成果。获校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获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公开发表实习实训教研文章;或参编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校级及以上会议交流。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或参与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合理建议;或参与行业企业生产工艺、产品、项目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参加校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室)建设。

5.取得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初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初级培训员、初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五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或指导德育活动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个人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4.作为校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区(县)级及以上课程思政团队主要成员。

5.指导帮扶青年教师班主任工作,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奖励。

6.年度考核优秀1次。

(二)教学业绩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或参加实习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3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技能大赛获区(县)级二等奖及以上;或获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示范课、研讨课或点评区(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等;或实习实训课堂教学经验在区(县)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帮扶青年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教学能力提升期间,被帮扶教师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实习实训教育理念、教学方法等被区(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同类学校学习借鉴、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学科(产业技术)带头人、教学能手、技术能手;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区(县)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或作为区(县)级及以上教学创新团队成员;或区(县)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成员等;或校级及以上实习实训项目(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区(县)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撰写的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实习实训经验总结、教研报告等在区(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教研工作会上交流;或负责校级专业建设或参加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研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育教学课题、项目;或主研省级及以上职业教育学会批准立项的实习实训重点课题;或负责校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参与区(县)级及以上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获区(县)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区(县)级及以上教研奖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技术相关类著作权等;或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在CN、ISSN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实习实训论文;或主编出版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得到公开发表。

2.参与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完成学生实习带队任务,取得良好效果;或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方案编写。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行业企业项目、工艺、产品、技术等的改进,研发,推广。

4.负责区(县)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等;或负责制定区(县)级技能比赛规程;或参与制定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

5.取得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资格;或获得中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2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中级培训员、中级考评员资格。

第十六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教育业绩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教育和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求知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获区(县)级及以上奖励。

2.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的班级有学生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3.参加或指导教师参加班主任或辅导员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负责德育管理或指导德育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5.作为省级课程思政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思政课程团队主要成员。

6.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二)教学业绩

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能力。参加实训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参加实习实训课程微课,课堂实录,教学设计,课件制作等比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2.教学效果。学期教学质量考核校级一等(优秀)不少于4次;或指导师生参加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

3.教学经验。承担或点评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公开课、示范课等;或实习实训课堂教学经验在省级及以上推广交流或获奖;或指导青年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教学能力提升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4.教学影响。形成的实习实训教育理念、教学方法、典型案例等被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认可或交流推广;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学科(产业技术)带头人或省级教学能手、技术能手、巴渝工匠等;或作为省级教学创新团队负责人或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主要人员;或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项目(工作室)负责人;或担任国家部委或国家一级赛事裁判、评委或仲裁。

(三)教研业绩

在教育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专业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研能力。负责省级专业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建设,做出实质性贡献;或主持省级及以上实习实训教育教学课题、项目研究;或负责省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实习实训课程资源建设;或对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议、决策咨询报告等获省级党政部门领导批示,采纳,运用。

2.教研成果。获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国家教材奖;或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获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高水平实习实训论文;或主编出版实习实训相关著述(教材)。

(四)行业联系

熟练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专业实践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积极承担行业企业培训服务工作;或撰写的行业实践报告在省级及以上教研工作会议交流或在CN、ISSN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国家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相关制度、方案。

2.主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解决企业技术操作难题;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及技术转化等做出突出贡献。

3.能根据行业需求及发展,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面对专业建设及实习实训改革提出建议,并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赞成性批示,采纳,运用。

4.负责省级及以上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

5.负责编写省级及以上技能比赛规程等;或作为主要成员编写行业标准、国家级技能比赛规程等。

6.取得高级双师型教师资格满两年或取得“1+X”技能等级(职业资格)高级培训员、高级考评员资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二)指导学生参加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本人参加专业技能大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参加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四)参加班主任能力比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八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0、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省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12、一等奖排名前10、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8、省级二等奖排名前6;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

(二)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含教学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主讲或排名第一)中获省级一等奖;或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省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省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省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学历限制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获社会科学奖,国家级一等奖排名前4、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4、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级特等奖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6、国家级二等奖及省级一等奖排名前4、省级二等奖排名前2;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教材奖一等奖及以上。

(二)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技能)大赛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能力比赛一等奖及以上(个人排名第1);或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获得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数量)方面成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等项目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特别是在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国家级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仅为申报的基本条件,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委会专家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课堂教学(教学技能)比赛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科、国家自然科学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排名要求:正高级前2、副高级前9);省级课题指省社科、省科技、省教育主管部门或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7);区(县)级课题指区(县)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立项的课题、省一级学会课题(排名要求:副高级前3);校级课题指学校批准立项的课题(排名要求:中级前3)。所有课题均指已完成并正式结题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包括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行业标准制定、教学配套资源开发等;专业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包括方案、标准编写,规划设计,参数制定等。

第二十四条 论文、行业实践报告等需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清样和用稿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主要参考。高水平论文,高质量的项目、奖项或者专著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审认定。

第二十五 教学业绩、教研业绩、行业联系等成果均需与申报学科(专业)一致或相关。教育业绩、教学业绩、教研业绩和行业联系“作为主要成员”均要求排名前5,以申报文件或学校建设文件或建设成果被公开出版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承担或点评公开课、示范课等,任现职以来,申报正高级职称要求3次及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2次及以上,以文件或聘书、课表、照片等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申报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申报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教育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研究队伍,促进立德树人和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普通本科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本条件将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统称为职业教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职或主要从事本专业研究工作,具备从事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研究实习员: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第六条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成果业绩条件

 

第七条普通本科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版,且本人执笔不少于20万字)。③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2),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3、三等奖排第1)。⑤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8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20万元。⑥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指结题,下同)省部级重大(重点)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副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2)。⑤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2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5万元。⑥决策咨询。作为主要参与人员(排前2)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参与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本人执笔不少于5万字)。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⑤成果转化。参与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有实际到账;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实际股权价值。⑥决策咨询。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校级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申报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 职业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应提供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下同)。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15万字、中职10万字)或参编国家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高职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3、三等奖排第1,中职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⑤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2万元、中职1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5万元、中职3万元。⑥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改革。主持并完成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模式、新路径、新举措等职业教育改革研究成果被(高职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中职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者高职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大(重点)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职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副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参与(排前3)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10万字、中职8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高职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中职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5);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高职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3、二等奖排前2、三等奖排第1,中职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4、三等奖排前3)。⑤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1万元、中职0.5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3万元、中职1万元。⑥决策咨询。参与(排前3)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改革。参与(排前3)完成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模式、新路径、新举措等职业教育改革研究成果被(高职省部级及以上政府,中职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高职主持、中职排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或参与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3万字、中职1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⑤成果转化。参与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有到账经费;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实际股权价值。⑥决策咨询。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改革。参与完成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模式、新路径、新举措等职业教育改革研究成果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主持并完成校级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申报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 基础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0万字)或国家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⑤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⑥教育教学改革。主持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⑦指导成长。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技术竞赛奖项。

(二)副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参与(排前3)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8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5),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4、三等奖排前3)。⑤决策咨询。参与(排前3)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⑥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排名前3)完成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参与(排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⑦指导成长。指导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技术竞赛奖项。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或参与(排前3)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积极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万字)。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⑤决策咨询。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⑥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完成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主持并完成校级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⑦指导成长。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项。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申报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职称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十一条普通本科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学术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主持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③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④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4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100万元。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学术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③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④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20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50万元。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学术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排名第一编著),或主持编撰国家规划教材。③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高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中职)。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⑤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20万元、中职12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50万元、中职30万元。⑥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学术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9)。⑤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10万元、中职5万元;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25万元、中职12万元。⑥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十三条 基础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学术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排名第一编著),或主持编撰国家规划教材。③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学术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9)。⑤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申报条件只是我市教育系统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本申报条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相应级别的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等。国家一级学会评定的奖励视为省部级奖励。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人员获得教育技术奖、教学竞赛奖、教材奖等,可视同为同级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人员参与制定教育部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等可视同为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政府采纳并推广。

第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有关社会科学教育研究的项目,可视同为同级科研项目。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重大”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高校和区县审核把关。

(一)学术条件中论文和著作(教材)须是公开发表和正式出版(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内刊、增刊、论文清样和录用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高校可以参考自行制定的分学科权威期刊目录库,区县应组织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把关。

(二)项目须有正式合同或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是到校经费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三)教学科研成果有结题证明或成果登记证书,教学科研获奖有正式文件或证书。

(四)咨询报告有采纳证明材料。

(五)成果转化有个人现金收益到账经费证明,或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证明。

第十八条 鼓励积极参与网络文化建设,经审核备案刊发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可作为职称申报的业绩。

(一)优秀网络文化成果指发布在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的时政、高教、社会热点等解读文章与长篇通讯文章,不包括消息类报道及散文、杂文、诗歌、小说、剧本、自传、书评等体裁。原创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000字。

(二)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者必须为集体成果类第一负责人,或署名作者,或为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三)在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重大影响、形成重大网络传播的作品,或获省部级评选表彰的作品或工作案例,每一项可申报认定等同于1篇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在中央级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的网站及其“两微一端”上刊发、转载并产生较大影响、形成较大网络传播的作品,每一项可等同于1篇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重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2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刊发、转载。较大网络传播是指作品被不少于10家主流媒体及其网站、“两微一端”刊发、转载;或微信公众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0万;或头条号刊发的作品,阅读量不少于40万。

第十九条 中央级媒体包括《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解放军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和中央电视台等及其网络媒体。其他主流媒体包括《重庆日报》等省级党报、电视台等及其网络媒体;《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科学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及其网络媒体;教育部等省部级单位网站。

第二十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10年以上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庆市市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入选者,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学历要求可降低一档。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本系列职称。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中,普通本科教育包括本科教育院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职业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基础教育包括教育科研院所(教研室)、教育评估(质量检测)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考试机构等。

第二十三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教育系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学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研究队伍,促进立德树人和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普通本科教育、职业教育及基础教育中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本条件将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统称为职业教育。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专职或主要从事本自然科学研究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身心健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且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四)研究实习员。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成果业绩条件

 

第七条 普通本科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版,且本人执笔不少于20万字)。③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第一完成人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或主持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注、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2),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3、三等奖排第1)。⑥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2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100万元。⑦成果应用。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排前3)研制开发出具有较为完善知识产权体系且产生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核心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指结题,下同)省部级重大(重点)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副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完成人(排前3)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或主要参与人(排前3)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2)。⑥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5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25万。⑦成果应用。参与(排前5)研制开发出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知识产权体系且产生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核心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参与(排前2)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②学术著作。参与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本人执笔不少于5万字)。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完成人(排前5)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或主要完成人(排前5)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⑥成果转化。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学校有实际到账;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实际股权价值。⑦成果应用。参与研制开发出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知识产权体系且产生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核心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参与完成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职业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应提供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下同)。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15万字、中职10万字)或参编国家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完成人(高职排前3、中职排前5)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作为主要参与人(高职排前3、中职排前5)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高职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3、三等奖排第1,中职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⑥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10万元、中职5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50万元、中职25万元。⑦成果应用。参与(高职排前5、中职排前7)研制开发出具有较为完善创新知识产权体系且产生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核心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高职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大(重点)或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中职人员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副研究员。应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参与(排前3)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10万字、中职8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完成人(高职排前5、中职排前7)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主要参与人(高职排前3、中职排前5)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高职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中职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5);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高职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3、二等奖排前2、三等奖排第1,中职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4、三等奖排前3)。⑥成果转化。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5万元、中职2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25万元、中职10万元。⑦成果应用。主要人员(高职排前7、中职排前9)研制开发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参与(排前3)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高职主持、中职排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三)助理研究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积极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高职3万字、中职1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参与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⑥成果转化。参与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有到账经费;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实际股权价值。⑦成果应用。参与研制开发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新材料、零部件、样机/原型机、新工艺、系统等。⑧决策咨询。参与(高职排前5、中职排前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⑨教育教学改革。(高职主持、中职排前3)完成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九条 基础教育

(一)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0万字)或国家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完成人(排前5)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主要参与人(排前5)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三等奖排前3)。⑥决策咨询。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主持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⑧指导成长。指导青年教师获得国家级专业技能技术竞赛奖项。

(二)副研究员。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并取得一定创新性研究成果。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参与(排前3)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应用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8万字)或参编教育规划教材。③科研项目。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主要发明人(排前7)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参与(排前7)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排前7、三等奖排前5),或地厅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7、一等奖排前5、二等奖排前4、三等奖排前3)。⑥决策咨询。参与(排前3)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排名前3)完成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或参与(排前3)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⑧指导成长。指导青年教师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技术竞赛奖项。

(三)助理研究员。应初步形成一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以下任意三项业绩条件:①论文报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一定水平学术论文;或主持并完成的研究报告被同行专家评审具有积极价值。②学术著作。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万字)。③科研项目。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④专利标准。参与获得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或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参加编制已出版发行与申报学科相关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⑤成果获奖。获地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⑥决策咨询。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或被地厅级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⑦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完成的立德树人、课程思政、“三全育人”等研究成果被地厅级及以上政府采纳并推广应用,主持并完成校级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⑧指导成长。指导学生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奖项。

(四)研究实习员。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职称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

第十一条 普通本科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科学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主持国家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③获国家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④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20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1000万元。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科学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③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④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500万元。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每2年到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且被认定为中级及以上双师型教师,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科学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排名第一编著),或主持编撰国家规划教材。③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高职),主持并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科研项目(中职)。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⑤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100万元、中职6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500万元、中职300万元。⑥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科学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9)。⑤科研成果转化个人现金收益学校到账经费达到高职50万元、中职30万元;或以技术入股企业、科研成果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价值达到高职250万元、中职150万元。⑥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十三条 基础教育

(一)研究员。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很强,学术水平很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特别高或者学术价值特别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排名第一编著),或主持编撰国家规划教材。③主持并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前7、二等奖排前5),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3)。⑤主持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签批肯定。

(二)副研究员。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具备博士学位不受此年限限制),具备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并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达到研究员破格条件,或者具备以下与申报学科相关的条件之一:①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本领域创新水平高或者学术价值大的学术论文。②公开出版学术著作(含译著,独著或编著,且本人执笔不少于15万字)。③主持并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④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特等奖排前5,一等奖排前9)。⑤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部级主要领导签批肯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申报条件只是我市教育系统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申报条件,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本申报条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相应级别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发展研究奖等。国家一级学会评定的奖励视为省部级奖励。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人员获得教育技术奖、教学竞赛奖、教材奖等,可视同为同级教学成果奖。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人员参与制定教育部课程标准、专业教学标准等可视同为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本申报条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有关自然科学教育研究的项目,可视同为同级科研项目。

重点(重大)科研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重大”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由高校和区县审核把关。

(一)学术条件中论文和著作(教材)须是公开发表和正式出版(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内刊、增刊、论文清样和录用通知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高校可以参考自行制定的分学科权威期刊目录库,区县应组织同行专家对论文质量把关。

(二)项目须有正式合同或立项批复文件,项目经费是到校经费并由科研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三)教学科研成果有结题证明或成果登记证书,教学科研获奖有正式文件或证书。

(四)咨询报告有采纳证明材料。

(五)成果转化有个人现金收益到账经费证明,或作价入股企业形成的股权证明。

第十八条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10年以上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重庆市市级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入选者,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学历要求可降低一档。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申报本系列职称。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普通本科教育包括本科教育院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职业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院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等,基础教育包括教育科研院所(教研室)、教育评估(质量检测)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考试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验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6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加强高素质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实验岗位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定期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在实验技术岗位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并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实验技术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五条 学历资历。

(一)正高级实验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高级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二)高级实验师。具有博士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实验师岗位工作满5年。

(三)实验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助理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5年。

(四)助理实验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或具有专科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2年;或具有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岗位员级职称后,从事实验岗位工作满4年。

(五)实验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专科学历、高中阶段教育学历,在相关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基本工作量。系统承担实验技术工作,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准备、实验指导、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平均每年完成实验技术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工作量。

 

第三章 业绩条件

 

第八条 高等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深度开发仪器设备功能,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系统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实验技术科研能力,成绩突出。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结合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战略发展需求,主持实验技术研发工作。

3.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市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4.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3)国家级或主持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2)。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或获其他知识产权3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2)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排名前3)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能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为教学、科研提供较好服务;或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解决实验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队伍的能力,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国家级(排名前5)、省部级(排名前3)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厅局级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较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被厅局级部门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承担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部分任务,并能独立拟订实验方案;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独立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任务。

2.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工作,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承担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相关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并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

4.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厅局级奖及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及以上奖;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本单位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前5)。

(5)参研厅局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本单位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本单位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实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制订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使用和管理实验设备,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系统承担实验课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3.实验创新能力强,能够针对实验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能组织指导仪器设备技改、自制教具工作;或开展实验设备、大型专用软件研发工作。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市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5)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3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及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管理等相关工作,成绩突出。或有一定的实验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改进、创新实验教学设计,开发研制教具等方面技能。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成较绩突出,具有承担区(县)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省级及以上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地厅级及以上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具有改进实验条件和自制教具的能力;或具有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一般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的技能。

2.参与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第3);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3)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

(5)参研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5)本单位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实验管理工作总结或经验,在本单位及以上会议交流。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条 基础教育

(一)正高级实验师

1.具有坚定的职业信念,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实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实验研究或教学专家。

2.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具有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制订高水平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服务;或承担实验教学(辅助教学)工作,并注重对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教学效果良好。

3.实验创新能力强,能够针对实验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在本单位(地区)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培养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人才,提高其技术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具有承担省部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别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1项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排名前5)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或参与(排名前3)省级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或省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7、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5);或获其他知识产权2项(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并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6)主编著作(专著、译著和编著)或省部级及以上教材,或参编国家级教材,或参编省部级教材2部;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二)高级实验师

1.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相关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实验室建设、管理经验,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能解决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中关键性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实验创新能力,发挥实验教学与管理的示范带头作用,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

4.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取得一定成绩,具有承担区县级实验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三)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省级及以上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9、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三等奖排名前3。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主持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3)地厅级及以上项目2项。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省级及以上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厅局级部门及以上采纳或领导人签批。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

(三)实验师

1.能独立开展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能独立设计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工作方案。

2.参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

3.具有指导和培训助理实验师的能力。

4.取得较突出的实验业绩成果(八选二):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地方标准、省级实验规程(规范);或制定本单位实验规程(规范),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本单位实验平台建设;或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

(3)参加竞赛获校级奖及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校级奖及以上;或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成果奖(排名前5)。

(4)获国家授权专利;或获其他知识产权。

(5)参研地厅级及以上项目;或主研(排名前5)校级及以上项目。

(6)参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或发表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实验管理工作总结或经验在本单位及以上会议交流。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本单位采纳。

(8)负责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仪器设备、新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设计、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四)助理实验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一般性的技术工作。熟练使用与工作相关的仪器设备,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日常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或协助研制实验仪器设备。能够参与实验技术、实验教学或实验管理项目,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撰写实验报告(指导)。

2.具备指导和培训实验员的能力。

3.能够承担本单位或者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室安全,参加团队建设及学科建设。

(五)实验员

1.熟悉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有一定的实验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

2.承担本单位或区域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维护实验安全,参与团队及学科建设和其它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成果特别丰硕、贡献特别突出者,可不受学历限制,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实验师,取得高级实验师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七选四):

(1)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实验规程(规范)2项或地方标准、省部级实验规程(规范)3项,正式公布实施。

(2)参与国家级实验平台建设(排名前2);承担实验仪器的公共开放服务,被评为国家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前3)、省部级优秀开放机组的主要成员(排名第1)。

(3)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2项(排名第1);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第1)指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3项;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排名前2),或省部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

(4)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获其他知识产权3项(排名第1)并完成成果转化。

(5)主持并完成国家级项目。

(6)主编著作(含教材、专著、译著和编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教材需应用2个学年;或发表高水平论文;或撰写高水平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手册,并被国家级专业组织评奖。

(7)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或被领导人签批2篇及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验师,须取得实验师以来,达到相应类别正常申报正高级实验师的业绩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是实验技术人员各级职称申报的基本要求,申报者是否达到相应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均指任现职以来的实验技术业绩成果,并与申报专业相关。业绩成果的数量均包含该数量及以上。

第十六条 论文、教材和著作均须公开发表或出版,且须与本人从事的实验技术工作一致,论文作者均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和出版是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ISBN”刊号。

第十七条 实验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111”引智基地等,其中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省部共建平台等视为国家级。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成果获奖,指由各级政府颁发(其中获单位奖的由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全国一级学会奖项可视为省部级奖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项目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重庆市科研项目和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科研课题。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视同为同级科研项目。全国一级学会课题可视为省部级课题。

第二十条 竞赛含教学竞赛、技能大赛、科技活动竞赛、自制教具评比等。竞赛须获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除各类学校以外,在其他有关单位从事实验教学、研究、管理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其工作业绩和破格申报条件,市级单位参照高等教育、区县级单位参照中等职业教育、乡镇级单位参照基础教育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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