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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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技术工业互联网与智能

制造专业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2〕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产业促进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工程技术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技术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

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参照高等院校专业设置和相关专业技能要求,结合我市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平台架构、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 能独立承担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设计与开发,或系统实施,或系统运维方面的规划或技术工作,能开展设备和系统间、系统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工作。

3. 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设计与开发、系统实施、系统运维等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4.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2. 参与研发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等投入生产或应用;或参与完成智能制造生产线引进、设计、安装、运维、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

3. 参与开发推广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产品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应用平台、工业数据平台、工业网络与网关、边缘计算器、数据采集装置、AOI等模式识别装备、工控在线化改造装置、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等),累计实现新增营收1000万元以上。

4. 参与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制已实施的企业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以上。

5. 参与编写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报告1项以上,并经所在单位认可和推广实施。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 获得地(市)级以上技术奖。

2. 获得本专业相关知识产权1项以上(其中授权发明专利须个人排名前5,其他授权专利须个人排名前2)。

3. 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著作。

4.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 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 能主持系统架构设计与开发,或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工作,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

5. 能主持建设ERP、MES、PLM等信息系统,开展设备和系统间、系统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集成应用工作。

6. 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2.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的研究开发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3.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开发推广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产品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应用平台、工业数据平台、工业网络与网关、边缘计算器、数据采集装置、AOI等模式识别装备、工控在线化改造装置、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累计实现新增营收2000万元以上。

4.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其他相关授权专利5项以上(个人排名前2)。

5. 参与编制本专业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实施的企业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等1项以上。

6.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等;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相关技术论文1篇以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写省(部)级以上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技术报告、行业白皮书、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 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

2. 获得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3. 作为项目(技术)骨干,完成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4. 主持完成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项目1项以上,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鉴定。

5. 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制本专业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

6. 长期从事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研究、推广或服务工作,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设计创新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 具有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 熟练掌握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 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 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架构分析、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 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 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软件平台等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验收合格。

2. 主持完成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模式的研究开发项目2项以上,且形成经认定的省(部)级重大新产品1项以上。

3. 主持开发推广的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产品或服务(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应用平台、工业数据平台、工业网络与网关、边缘计算器、数据采集装置、AOI等模式识别装备、工控在线化改造装置、工业软件、工业控制系统),累计实现新增营收5000万元以上。

4.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相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5. 主持编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编制本专业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以上。

6.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或技术著作,其中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作者排名前3),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7. 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应用。

8. 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相关课题、产业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 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2项以上。

2.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

3. 主持完成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

4. 主持编制本专业国家级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

5. 长期从事工业互联网与智能制造领域研究、推广或服务工作,在促进产业发展、人才培养、设计创新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列“主持”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组织者;“项目(技术)骨干”是指在完成项目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排名前3位的人员。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以省(部)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复函等公文为准。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五)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地(市)级、省(部)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组织、学会设立的技术类奖项。

(六)本条件中“其他相关授权专利”是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

(七)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其中项目投资额、产品和服务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等,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发票等佐证材料。

(八)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九)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研究生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互联网领域网络、平台、安全三大体系,网络互联、标识解析、平台建设、数据服务、应用开发、安全防护等领域规划、建设、应用、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智能制造领域信息与通信技术、工业自动化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智能研发、智能装备、智能生产、智能物流与供应链、智能产品与服务、智能管理与决策及相关联的其他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适用领域可根据科技发展和工程技术工作实际变化和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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