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出台《重庆市工程技术仪器仪表专业职称申报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件》)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推动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持续向前发展。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中国制造站在了新的时代风口。对仪器仪表制造业而言,要想提高创新能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向高端高质量发展,最关键、最积极的因素要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高技能人才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仪器仪表行业迈向高端高质量发展和核心技术突破的关键因素。仪器仪表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技术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仪器仪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定,有利于提高仪器仪表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职业荣誉感,薪资待遇水平,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推动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持续向前发展。
(二)是解决现行文件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问题。1994年,原人事部、原机械工业部发布了《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6号);2006年,市职改办发布了《工程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6〕47号)。这两份文件也是开展工程技术仪器仪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主要依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份文件所设置的职称申报条件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
(三)是为了完善更加全面、科学、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二、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机械工程、电气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职发〔1994〕6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019年第4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农业、科研、高校、中专校、中小学、卫生等七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00〕439号),《工程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6〕4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0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5号)。
三、目的意义
制定《条件》,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和重庆市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质量专业技术人才。《条件》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技术质量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提高评审质量,充分调动工程技术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对工程技术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主要内容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申报条件》共九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二条)为“总则”,明确了申报条件的制订目的、依据,明确了工程技术仪器仪表专业的层级;
第二章(第三条)为“适用范围”,明确了仪器仪表专业申报条件适用范围;
第三章(第四、五条)为“基本申报条件”,在全市职称评审统一要求基础上,结合实际从正反两方面明确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至八章(第六至十五条)分别对申报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学历资历及业绩条件进行规定;
第九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为“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说明了本申报条件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申报条件中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的学历学位及年限要求、要求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概述与上位文件《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一致。工程技术条件,增加了具体专业领域,方便申报人查阅:“第十九条 本条件适用于工程技术仪器仪表及相关专业领域职称申报,专业领域包括... ...”。申报条件结合实际,对各层级的专业能力、业绩条件、破格条件进行系统设计,合理确定评价项目及指标系数,把握正常申报业绩条件与破格条件的易难关系,形成了各层级逐级递增的难度梯次。
五、适用对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仪器仪表领域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六、执行时限及注意事项
(一)执行时限
本条件自发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注意事项
1.《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2.《条件》中所指“达到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2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2次。
3.《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4.《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有职称后取得。
5.《条件》中所有业绩条件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七、有关名词解释
1.论文:《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核心期刊:《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CSSCI、中国科学研究院CSCD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EI、SCI等收录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3.国家技术规范:《条件》中“国家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国际、区域、国家、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家抽检规范,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
4.地方技术规范:《条件》中“地方技术规范”指已发布的地方标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或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