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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校(行政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政策解读
日期: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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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党校(行政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党校(行政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出台的背景?

    党校教师是我们党直接掌握的一支教师队伍,是我们党一支不可多得的理论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党校要办好,必须有一大批名师,要着力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知名教师,培养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家,一批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在学科领域有影响的知名专家;要探索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的党校教师管理体系,增强党校教师岗位吸引力;要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办法。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发布了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明确要求,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队伍,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

    近年来,随着全市党校(行政院校)事业的蓬勃发展,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教师队伍、职称结构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新的职称申报条件,适应新时期全市各级各类党校(行政院校)的发展需要。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发〔2019〕44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为使党校(行政院校)系统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积极促进全市党校(行政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院校)特色的职称评审办法,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党校(行政院校)师资队伍,特制定《重庆市党校(行政院校)教师职称申报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申报条件》共十章三十八条,分别是总则、适用范围、基本申报条件、助教(助理讲师)申报条件、讲师申报条件、高级讲师申报条件、副教授申报条件、正高级讲师申报条件、教授申报条件、附则。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制定本条件的目的、意义、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明确了具体适用的人群、党校的职称的体系以及需要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第三章基本申报条件,明确了申报人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不得申报的规定,规定了申报人应达到的继续教育学时和相关工作经历。

    第四章助教(助理讲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和学术条件。

    第五章讲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学术条件和破格条件。

    第六章高级讲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学术条件和破格条件。

    第七章副教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学术条件和破格条件。

    第八章讲师正高级讲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学术条件和破格条件。

    第九章教授申报条件,规定申报该级别职称需要的学历及任职年限、教学、学术条件和破格条件。

    第十章附则,对申报条件的相关表述作了说明,规定了教学业绩和学术成果的认定办法,补充说明了“撤县设区”,出版(编辑)、图群专业(图书资料)、社会科学研究等序列人员的申报规定。

    三、该项政策主要涉及哪类人?

    根据《申报条件》的适用范围规定,本申报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和委托评审的其它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迟退休手续的除外),均不纳入申报范围。

    该项政策主要涉及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以及全市39个区县党校(行政院校),还涉及经市职改办批准的其它委托评审单位。

    四、该项政策有哪些新的规定?

    新修订的《申报条件》设置了统一的总则、统一的适用范围、统一的基本申报条件和统一的附则,对党校(行政院校)教师的师德师风作了明确要求,规定了教师不得申报的情形,且相关规定均符合《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新修订的《申报条件》与《重庆市党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94号)文件相比,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贯彻落实破“五唯”的要求。2020年,人社部、教育部出台《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指出要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为此,我们严格按照要求,在修订职称申报条件时,在落实破“五唯”方面没有把论文作为前置条件,没有把人才称号等奖项作为职称申报条件。

    二是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差异化指标。新修订的《申报条件》延续了渝职改办〔2009〕194号文件的相关做法,根据全市各级各类党校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分别参照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对市(区)级党校(行政院校)、县级党校(行政学校)进行管理,分别有针对性地在学历资历、教学、学术、破格等条件中设置了差异化标准,明确规定了初级(助教或助理讲师)、中级(讲师)、副高级(副教授或高级讲师)、正高级(教授或正高级讲师)四个职称级别的申报标准。

    三是优化调整了部分申报条件。主要包括:

    1.规范学历及任职年限条件。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对具备博士学位的申报者,申报副教授任职年限由原来的1年改为2年,申报教授任职年限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

    2.适当降低论文门槛。将论文由原来的前置条件改为可选条件,取消了发表论文的字数限制要求,对申报市委党校教授的论文条件由原来的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8篇降为5篇,对申报区级党校教授的论文条件由原来的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5篇降为4篇。

    3.优化教学工作量。从市委党校和区县党校实际出发,优化了教学工作量,即市委党校的教授、副教授、讲师,近三年平均每年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得少于50、40、20课时;区县党校的教授(正高级教师)、副教授(高级教师)、讲师,近三年平均每年教学工作量分别不得少于40、30、20课时。同时,还结合实际,在教学条件中新增了“全国好课程(好教材)”“全市好课程(好教材)”“全市精品课”等奖项指标。

    4.强化教学导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破格申报条件中,新增“获得全国党校精品课”“入选全国好课程”“入选全市好课程(好教材)”、“获得全市党校精品课”、“获得全市教学比赛一等奖”等作为直接破格的条件,强化党校(行政院校)教师“教学为主”的导向。

    5.新增学术指标。结合新时代党校(行政院校)实际情况,新增“在《学习时报》《重庆日报》等同级别报纸发表理论文章”“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同级别报纸发表理论文章”的指标;新增“经组织批准‘以文赴会’参加以中央名义召开的理论研讨会1次以上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3次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来源期刊或SSCI期刊公开发表本学科的外文学术论文3篇以上”的指标;新增“个人专著”指标;新增“主持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采纳,并应用到正式文件、法律法规、政策或讲话中”等指标,进一步完善了申报条件。

    6.新增附则说明。在附则进一步扩充了相关内容,阐明了申报条件中的有关表述说明;说明了教学业绩和学术成果的相关认定办法;明确了我市“撤县设区”后的区级党校(行政院校)申报人,在申报职称时应执行的规定;明确了出版(编辑)、图群专业(图书资料)、社会科学研究等序列申报人员,在职称申报中应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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