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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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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若干措施

政策解读

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促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政策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政服务大有可为”。家政服务业作为生活性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消费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家庭小型化趋势以及居民生活品质提升,人民群众对家政服务消费需求不断提高,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潜力较大。

二、《若干措施》出台的依据有哪些?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和引导家政服务业员工制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316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家政服务职业化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的意见》(发改社会〔20241521号)等。

三、《若干措施》出台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通知》旨在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家政服务业向规范化、品牌化、职业化转型升级,持续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四、《若干措施》有哪几个方面的举措?

答:《若干措施》包括鼓励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评价、培养家政领域高素质人才、促进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支持创办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家政劳务品牌、数字赋能家政服务业发展、保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加大家政服务行业宣传力度十个方面的举措。

五、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有哪些举措?

答:指导员工制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应与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签订服务协议,可由其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家政企业可为签订服务协议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优先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区县给予意外伤害险补贴。

六、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有哪些举措?

答:技能培训方面,引进优质家政培训体系,持续深化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提质扩容技能提升工程。同时,鼓励家政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等,符合条件的将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每年开展家政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职业评价方面,鼓励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社会评价组织征集遴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认定。对取得家政相关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七、培养家政领域高素质人才有哪些举措?

答:加强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家政相关专业建设,优化学科专业布局。鼓励高校合理增设家政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发展家政相关专业学历继续教育,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高学历层次。支持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发展,建立点对点、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八、促进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有哪些举措?

答:积极培育家政劳务市场。支持家政企业进社区设置嵌入式服务网点。开展校园招聘、网络招聘,引导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登录渝快办“渝悦就业”应用进行供需对接。探索开展家政服务薪酬调查并发布分职业、分等级工资指导价位。

九、支持创办家政服务市场主体有哪些举措?

答:积极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从事家政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开展“渝创兴农”创业帮扶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

十、培育壮大家政劳务品牌有哪些举措?

答:对已形成相对成熟运营体系的劳务品牌,重点指导其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升品牌在全国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对具备一定基础,尚未形成固定品牌的,重点指导其确定品牌核心要素,扩大市场影响力。建立动态管理的品牌资源库、鼓励申请注册商标,并通过建设“渝家人”家政服务联盟,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

十一、数字赋能家政服务业发展有哪些举措?

  答:深化鲁渝劳务协作,引入优质家政业务管理系统、家庭生活领域大模型及行业标准。支持优质电商平台在渝开拓家政服务市场,鼓励家政企业与数字技术企业跨界合作,拓展家政服务消费场景。推动“商贸流通服务在线”应用数智家政模块开发建设,动态感知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健全家政行业全链条监管机制,构建行业诚信体系,建立家政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库。

十二、保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有哪些举措?

答:加强家政企业日常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治理欠薪综合改革,依法查处欠薪违法行为。探索工会建会、入会方式,扩大工会覆盖面支持行业组织建立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将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若干措施》自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释部门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农民工工作处,李老师

联系电话:023-8863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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