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不偿还贷款,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还款,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其领取的养老金中扣除部分资金偿还贷款。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渝保贷”惠民行动的通知(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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