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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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渝保贷”

惠民行动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税务局:

为帮扶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暂时存在缴费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保障其养老保险权益,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充分发挥养老金融对推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以便民便办、安全规范为原则,联合指导商业银行创新开发“渝保贷”商业贷款产品,现就在全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渝保贷”惠民行动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暂时存在缴费困难、符合商业银行贷款相关规定的参保人员均可申请“渝保贷”贷款,贷款对象由商业银行结合申请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缴费年限、个人征信等情况审核确定。

二、工作流程

(一)确定承办银行。采取适当方式择优选择有意愿的商业银行承办“渝保贷”贷款业务。

(二)确定贷款利率。“渝保贷”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下浮100个基点(BP),鼓励银行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由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签订,合同中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按以下原则约定:

1.贷款额度。每年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具体额度由承办银行和借款人自行协商确定。

2.贷款年限。由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金额、预计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测算后,与借款人协商约定。

(四)缴纳养老保险费。银行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由银行根据借款人授权,将贷款资金缴纳至税务部门,完成借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缴纳。

(五)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从其领取的养老金中扣除部分资金偿还贷款。原则上每月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借款人的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协商确定。借款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市外的,由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由贷款银行依法进行追偿。

三、工作分工

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落地,依参保人授权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扣款还款等;税务部门负责“渝保贷”借款人养老保险费征收等;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商业银行依法依规开展“渝保贷”贷款业务;商业银行负责宣传推广、签订合同、划款缴费、回收贷款以及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区县相关部门要把开展“渝保贷”惠民行动作为保障民生、惠民利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稳步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再全面推开,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协同推进。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建立“渝保贷”惠民行动工作推进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报工作情况,调度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

(三)便捷服务。各承办商业银行要通过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精简办理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网上办、一次办,同时为网上办理、现场办理有困难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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