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积分增加。
1.机构获得重庆市级部门(厅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2.机构员工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获得重庆市级部门(厅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或同一机构多人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3.机构或机构员工参加市级以上部门(厅级)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竞赛、展览等活动,每事项加1分。
4.机构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加1分。
5.机构被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AAA级的,加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