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险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现将《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备案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积分制”是指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运用积分增减办法加强评价管理,促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诚信积分按周期实施,每个周期12个月,自每年的4月初至次年3月底。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办法的制定、统筹实施及评估检查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 诚信积分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人力社保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管、受理举报投诉、共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大数据等方式,收集掌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实施诚信积分管理。
第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诚信积分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数据跨部门、跨区县互联互通。
第二章 基础积分
第九条 对管理周期前已获得许可或实施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个管理周期赋予基础积分12分。
第十条 对管理周期内新获得许可或实施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许可或备案之月起,根据管理周期内剩余时长,按每月给予1分的标准确定其基础积分。基础积分最低不少于6分。
第十一条 对管理周期内办理延续、变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用延续、变更前积分信息。
第十二条 已纳入“诚信积分制”管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纳入原机构诚信积分体系管理。
第三章 积分扣减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1分。
(一)未公示营业执照、许可或备案信息;
(二)未公布服务项目、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未审查用人单位真实合法证明信息而提供服务;
(四)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未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
(五)发布已过期、无效招聘或求职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3分。
(一)未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机构经营情况数据;
(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三)服务台账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四)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对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不当或丢失;
(五)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未审核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七)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八)发布虚假招聘或求职信息,或者发布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九)登记求职者身份证等证件或寄存求职者行李等财物拖延归还;
(十)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十一)使用明显低于市场合法成本价格参与人力资源服务招标、合同洽谈或故意发布虚高人力采购价格并以各种隐含条件拒不成交、减少成交,扰乱市场秩序;
(十二)不配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信息;
(十三)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
(十四)机构人力资源经营活动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处罚;
(十五)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发现1次扣减诚信积分6分。
(一)违法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但尚未构成犯罪;
(二)违法泄露或者使用所知悉的秘密或公民隐私信息,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三)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四)以欺诈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五)弄虚作假、欺瞒哄骗逃避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
(六)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报告;
(七)违反劳动保障、市场监管、税收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被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罚;
(八)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处罚;
(九)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一)至(十一)项情形,经主管部门督促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落实不达标。
第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扣减诚信积分12分。
(一)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提供,拒绝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四)以暴力威胁抗拒人力社保部门监督检查;
(五)违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造成群体性事件;
(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行政处罚;
(七)机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八)机构或机构相关责任人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时违反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一违规情形同时符合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所列多项规定,按最高标准扣减积分。
第四章 积分增加
第十八条 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积分增加。
(一)机构获得重庆市级部门(厅级)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2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二)机构员工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获得重庆市级部门(厅级)表彰,每项表彰加0.5分,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表彰加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个表彰或同一机构多人因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表彰层次增加积分。
(三)机构或机构员工参加市级以上部门(厅级)组织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竞赛、展览等活动,每事项加1分。
(四)机构上一年度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评为A级的,加1分。
(五)机构被评定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AAA级的,加1分。
第五章 积分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周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最低扣减至0分。
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经营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罚与诚信积分扣减分别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诚信积分考评工作,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度影响诚信积分事项的录入及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区域或依托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业务发生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在涉及积分增减事项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管理系统,由机构注册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实施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全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管理,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诚信积分管理信息跨部门、跨区县信息共享通道,实现诚信积分动态更新,提高诚信积分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严格规范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归档,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应用正确。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泄露诚信档案信息。
第六章 积分应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诚信积分情况,建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分类标色制度,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称按照“绿、黄、红”三色标识,并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在12分以上且本轮管理周期内未发生诚信积分扣减事项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绿色”。在本轮管理周期内给予以下政策倾斜。
(一)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评优、评先项目中予以倾斜。
(二)在人力社保部门实施的人力资源服务采购项目评定中,予以优先考量。
(三)人力社保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适当减少对“绿色”机构的检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名称标识为“绿色”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轮管理周期内发生诚信积分扣减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颜色,并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倾斜。
第二十七条 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1-12分且本轮管理周期内诚信积分未扣减至0分的机构,或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在12分以上但本轮管理周期内有扣分情况且积分未扣减至0分的机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黄色”,实施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个管理周期结束时诚信积分为0分或本轮管理周期内诚信积分为0分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名称标识为“红色”,实施以下针对性强化管理。
(一)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公示体系中展示“存在诚信风险”的提示。
(二)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加大此类机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经营行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21〕58号)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