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主要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形式、内容、方法、存储、使用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是完善了文字记录。要求完善我市人社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定本系统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二是规范了音像记录。规定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现场、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必须纳入本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是严格了记录归档。《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四是规范了记录作用的发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过程中,要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对记录信息调阅进行了明确,做到依规调阅,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