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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对哪些工伤待遇结算作了明确?
日期: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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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具体明确了工伤医疗期待遇、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的结算办法。规定工伤医疗期待遇由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因工死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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