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形态的不断变化,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支付的主要渠道,年基金支付结算额不断增大。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维护好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单位合法权益,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亟须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办法》主要参照《行政复议法》《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内容。
三、《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本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同时,为强化人力社保部门内部监督,促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合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人民群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促进意义。
四、《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定点(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五、《办法》对哪些工伤待遇结算作了明确?
《办法》具体明确了工伤医疗期待遇、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的结算办法。规定工伤医疗期待遇由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伤残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因工死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六、《办法》对哪些工伤保险费用结算作了明确?
《办法》具体明确了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的结算办法。规定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七、《办法》中明确了哪些诉权?
《办法》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明确,工伤定点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核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93号)同时废止。
九、政策解释及咨询电话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咨询电话:88126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