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具体明确了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的结算办法。规定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当年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鉴定检查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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