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现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专业化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资专管员,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从事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劳资专管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施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劳资专管员。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配备的劳资专管员文件上传至全市治理欠薪数字应用平台。
第五条 劳资专管员任职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
(二)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
(三)已通过专项考核且取得《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六条 劳资专管员应熟练掌握劳务统计计算方法、劳务定额、劳务分包等行业管理知识,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权益保护常识,具备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基本技能和调解、处理劳资纠纷能力。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建立劳资专管员培训机制,鼓励社会人员参与培训,参加专项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管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纳入全市治理欠薪数字应用平台数据库管理,供施工总承包单位匹配选任。
第九条 劳资专管员主要职责:
(一)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收集、整理所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付款凭证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名制、代发制及专户制落实情况相关资料。
(二)协助所在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督促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三)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审核农民工身份信息并建立花名册,动态更新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协助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四)按月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月审核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并组织核对确认,全流程监督工资代发。
(五)设置并维护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按月公示工资发放情况,向农民工宣传保障工资支付制度,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六)编制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事项,参与劳资纠纷调解。
(七)发现欠薪隐患或因欠薪引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应及时向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劳资专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预留足够从事劳资管理的工作时间,依法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不得因劳资专管员正常履行职责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动态监管劳资专管员履职尽责情况,并实行记分管理制度。每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总分为12分,自取得《重庆市劳资专管员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且受聘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资专管员扣1分:
(一)未规范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
(二)未完整归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保证金缴存凭证等相关资料的;
(三)未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的;
(四)未督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的;
(五)未规范实施考勤管理的;
(六)未规范设置或者及时更新维权信息告示牌的;
(七)未编制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参与劳资纠纷调解的;
(八)未及时处理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的预警事项的。
第十三条 因劳资专管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存在第十二条情形,经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对劳资专管员加扣2分。
第十四条 因劳资专管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资专管员扣3分:
(一)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的;
(二)不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不按要求如实提供书面材料的。
第十五条 因劳资专管员履职不到位或者未履行提醒义务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资专管员扣6分: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社保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参与、教唆、组织农民工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其他款项的。
同时存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情形的,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因劳资专管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劳资专管员扣12分。
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劳资专管员记分情况通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2分的,将不再通过全市治理欠薪数字应用平台进行招用信息推送,并建议用人单位另行聘任业务符合条件的劳资专管员。被扣满12分的劳资专管员经重新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重新纳入纳入全市治理欠薪数字应用平台数据库管理。
第十八条 对未扣分或者扣分较少的劳资专管员,鼓励用人单位在休息休假、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