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高校,各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指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在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短期全日制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一项公共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指参加就业见习工作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毕业学年在校生是指毕业前一年的9月1日至毕业证书发证之日;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两年内;失业青年是指在申请就业见习岗位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专升本、本升硕、硕升博的高校在读生不得以前一阶段学历申报参与就业见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指在重庆市辖区内,经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五条 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之间签订《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附件1),见习期限为1-12个月,明确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就业见习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匹配、双向选择”,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指导与监督,区(县)级部门负责具体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实施和具体监督管理。市、区(县)两级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就业见习基地实地考察、日常检查和年度评估等工作,所属资金可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政策宣传、组织协调、评比遴选。市教委负责配合开展相关组织、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发放,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一)市人力社保局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开展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制定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建立全过程智能风险预警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落实就业见习政策,跟踪监督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审核发放情况;
3.负责强化就业见习工作数字治理,制定服务标准,优化简化服务流程,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应用场景建设和技术支撑,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周期智能化监督管理;
4.负责完善就业见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人社、财政、工商、信用等跨部门数据,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资源共享,迭代升级就业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服务与管理开发人岗匹配、过程监管、风险预警、统计分析等功能,完善电子申报、智能审核、智能评估等功能,实现就业见习工作全程网办、资源整合;
5.负责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鼓励见习基地通过社保卡“一卡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推动社保卡“一卡通”金融功能与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功能统一结合;
6.负责开展全市就业见习数据统计分析与专项检查工作;
7.负责健全评估机制,对上年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8.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教委协助市人力社保局向高校宣传青年就业见习政策,配合人社部门推送见习岗位信息,指导高校发动有意愿参与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青年就业见习。
(三)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保障、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就业见习具体工作由区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文件、规范标准、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具体业务实施,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就业见习政策,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及交办任务;
2.负责指导就业见习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3.负责开展见习基地备案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规范标准流程,加强见习准入资格把关,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审核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见习基地资格备案申请;
4.负责组建工作服务团队,主动对接辖区内重点用人单位,动态更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
5.负责岗位募集发布工作,按照多元募集、量质并重原则,结合不同见习对象需求,开发募集见习岗位,提高我市重点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就业见习岗位比例,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6.负责见习岗位对接,登记有意愿参加见习人员信息,重点为本辖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提供政策宣讲、岗位精准匹配等针对性就业见习服务,并对见习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7.负责就业见习系统日常维护工作,配合做好见习基地银行专户管理工作,督促基地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工作;
8.负责辖区见习活动规范管理,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考勤记录等核实见习在岗情况,对见习基地进行现场指导检查,按不低于见习人员总数的30%比例开展电话抽查;
9.负责见习基地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向本辖区财政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工作;
10.负责对辖区内见习基地上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做好评估记录(附件2)。
(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见习基地负责组织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具体岗位见习,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就业见习工作方案(包含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专职管理、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带教制度、资料保存、考勤制度、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岗前培训、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和“师带徒”参保员工带教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就业见习工作;
(二)积极开发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的见习岗位,制定就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1月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报送次年计划;
(三)负责开设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四)负责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账;
(五)负责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评估见习成效并出具鉴定报告(附件3),选择留用或推荐其就业;
(六)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及评估工作,并按要求整改。
第三章 见习基地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实行备案制,备案成为见习基地后按程序招募人员开展见习活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结合日常记录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可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备案见习基地: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附件4);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附件5);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备案见习基地程序:
(一)申请备案。申请单位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备案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申请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且提交资料齐全无误的,向社会公示申请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第十四条 见习基地招用程序:
(一)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岗位信息,明确见习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要求、计划见习周期、是否有留用计划等信息,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发布至见习计划服务专区,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二)通过线上线下就业见习活动招用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要明确相应管理部门与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三)鼓励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
(四)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评估鉴定等相关信息,做好就业见习相关资料的保存。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备案信息和专户信息发生变化,需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变更信息生效。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参保地发生变化,需及时提交管理关系转移申请,经现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办理管理关系转入。管理关系转移基地备案时间不发生改变。
第十七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
(一)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加班,安排见习人员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有毒有害、超强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要求见习人员用基本生活费支付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
(三)提供的就业见习岗位为线上、兼职或重庆市外办公等类型;
(四)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五)擅自变更见习人员的岗位;
(六)侵占使用见习人员银行卡、社保卡;
(七)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八)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见习基地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一)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二)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要求见习人员返还基本生活费;
(四)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以劳务派遣、外借或服务外包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参加就业见习的;
(五)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或因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且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
(八)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
第十九条 对因第十八条第(一)至(七)项取消见习基地资格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见习人员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人员按照以下程序参与就业见习活动:
(一)提出申请。登录“渝快办”或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岗位信息,报名提交申请。
(二)岗前准备。见习人员上岗前,在重庆人社APP注册就业见习账号并使用。认真核对协议信息,签订见习协议,留存协议原件。
(三)上岗见习。就业见习期间,遵守见习基地工作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考勤,确认基本生活费发放等信息,如见习基地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述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辖区人力社保部门反映。
(四)见习结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时被正式录用的,应及时与见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期满未被录用的,见习人员继续享受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
(五)配合回访。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就业见习回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见习人员享有以下服务保障:
(一)就业见习期间,享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生活费保障;
(二)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三)毕业生就业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就业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服务;
(四)其他规定应享有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无故旷工连续五天或1个月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四)因本人主观过错或故意给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六)见习人员本人意愿不再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情形或其他应当终止见习情况的。
第五章 补贴的申报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按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年度计划指标,围绕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等重点产业发展,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原则上不超出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留用人员差额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
(二)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年度审核通过人员中的留用人数÷年度审核通过人员数×100%),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四)同一见习人员在我市只能享受一次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就业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际见习期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五条 见习基地申报就业见习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见习人员范围;
(二)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职责,按协议提供全职就业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就业见习;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一次性购买且保险期覆盖协议见习期,不得以其他险种替代或替换参保人员;
(四)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需由申报补贴的见习基地,通过指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发放,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最迟不超过次月。
第二十六条 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5个工作日内向本辖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见习协议;
(二)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凭证。
第二十七条 就业见习补贴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拨付,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审核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报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每月通过就业见习系统受理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报,运用“数字人社”大数据核查人员资格、参与次数、社保记录、生活费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信息,结合过程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二)补贴拨付。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函并附补贴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划拨至见习基地银行专户。
(三)发放时间。基本生活费补贴以见习基地实际发放基本生活费人数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结束见习工作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见习基地于次年1月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6)。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对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2.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评估表
3.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评估表
4.重庆市青年见习基地备案表
5.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
6.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附件1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见习基地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台胞证)号码:
依据《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甲方的就业见习岗位名称为 ,主要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
3、甲方应在乙方上岗前为其购买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保险费用不低于100元(保险公司: ,保单号: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通过银行专户向乙方每月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发放日期为每月 日。乙方领取基本生活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开户行: ,银行卡号: 。
5、甲方不得在见习期间以任何方式收取见习人员任何费用,包含培训费、服装费、差旅费、咨询费及押金等。
6、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见习带教人员对乙方进行见习岗位职责带教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带教老师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甲方规章制度。
7、见习期间,甲方应做好安全管理,为乙方提供安全健康、无毒无害的工作环境,确保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安全性,符合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员就业能力的需求。
8、就业见习期满,就业见习协议终止。
9、经双方协商,若甲方留用乙方在本单位就业,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10、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发放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做好就业见习带教职责、安全管理措施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甲方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11、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就业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1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年度评估表
见习基地名称: 见习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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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内考勤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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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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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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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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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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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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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人员招收留用情况 | ||||||||
招收见习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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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见习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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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工作年度评估 | ||||||||
类别 |
评估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估分数 | ||||
政策落实 |
协议签订 |
1.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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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费发放 |
1.及时发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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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
1.按100元/人标准足额购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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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管理 |
专人负责 |
1.有专人负责见习工作;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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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资料 留存 |
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基本生活费发放记录、见习人员工作记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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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数据 及材料上报 |
主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材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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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信息 更新 |
1.系统内考勤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一致; |
10 |
| |||||
见习成效 |
留用率 |
留用率20%以下得0分,20%(含)-30%得5分,30%(含)-40%得10分,40%(含)-50%得15分,50%(含)以上得20分。 |
20 |
| ||||
留用情况 |
建立见习人员留用情况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台账资料。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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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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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人(签字):
评估单位(公章):
评估时间:
|
确 认 人(签字):
被评估见习基地(公章):
确认时间:
| |||||||
注:总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应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附件3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评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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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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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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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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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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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教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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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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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工作 内容(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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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鉴定 |
年 月 日 | ||
单位鉴定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
附件4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
备案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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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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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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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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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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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类别 |
□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社区 □其他组织 | |||||
法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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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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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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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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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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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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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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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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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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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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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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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招聘计划 |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专业要求 |
学历要求 |
招聘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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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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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声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 |||||
备案受理 情况 |
□备案材料检查不合格未受理,已反馈申请单位。 |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重庆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二)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三)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 |||||
备注 |
申请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5.用人单位类型属于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备案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在同一区(县)有多个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可由总公司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负责该区(县)所有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见习人员招募和补贴申报工作,需提供注明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组织架构图(加盖总公司单位鲜章)。 |
附件5
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
备案单位(公章):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学历 |
职务 |
专业技术职称 |
参加工作时间 |
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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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 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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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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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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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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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贴见习 人员总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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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留用人员总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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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基本生活费补贴(元) |
申报见习留用 差额补贴(元) |
申报人身意外保险补贴(元) |
申报补贴总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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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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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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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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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明 |
本单位保证所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否则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人(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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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初审意见 |
经调查核实,申请单位不符合补贴人数 ;符合补贴人数 ;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总金额 。
负责人: 调查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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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 复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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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招募的见习人员符合见习人员范围; 2.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按协议提供全职见习岗位并安排见习人员实际到岗见习,且见习期限符合规定要求; 3.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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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00元; 2.留用人员差额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100元; 4.计算公式:就业见习补贴(每人)=基本生活费补贴(1300元/人×审核通过月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200元/人×审核通过月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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