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要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就业见习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的重要方式。我市现行就业见习政策系2016年出台,近年来,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我市又陆续出台了多个就业见习专项文件,补丁文件较为零散。为进一步优化就业见习政策和管理制度,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加速就业见习工作迭代升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通知》。
二、《就业见习实施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审计部门专项检查报告及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明确的就业见习人员范围有哪些?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三)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四)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四、就业见习人员享有哪些权益?
(一)基本生活费:享有不低于我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
(二)保险:享有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档案托管: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就业见习结束:
1.留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2.未留用: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五、在哪里可以查询见习岗位信息?
登录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平台
网址:https://www.cqtalent.com/cqdchg/jxjhzq/index.html
点击【见习岗位招募信息】查看详情,可通过单位性质、行业类别、学历要求筛选心仪的岗位。
六、个人如何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七、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主动提供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二)符合我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功能定位,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要求;
(三)有规范的见习场所和设施设备,无拖欠社保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可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见习岗位招募信息,公开公平接收见习人员;
(四)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带教制度和评估制度,有较强的带教师资力量。每名带教老师最多同时带教3名见习人员。
八、用人单位如何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
(一)申请备案:线上通过就业见习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线下向参保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公示: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为见习基地。
九、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材料有哪些?
(一)《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就业见习指导老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鲜章);
(四)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加盖单位鲜章)。
十、就业见习基地如何发布见习岗位?
按需在见习系统【见习岗位管理】中,如实填写见习岗位招募信息,保存岗位并提交审核,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岗位方可招收见习人员。年度见习岗位发布数量不超过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人数。
十一、如何招募见习人员?
在见习系统填写并生成见习协议,与达成意向的人员签订,为其办理专户合作银行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见习期间,通过专户银行向见习人员社保卡“一卡通”金融账户(或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重庆市主城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目前为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按见习系统【见习服务】流程,动态记录见习人员招募、到岗就业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鉴定等信息。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基本生活费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补贴期限为1—12个月;
(二)留用差额补贴:对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于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十三、如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十四、政策咨询部门及电话
市人才交流中心,咨询电话023-8683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