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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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今年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参保并今年有缴费记录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失业补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等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加快开发全市失业补助金线上申领信息系统,力争于7月15日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

五、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

各区县(自治县)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预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要强化监督管理,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目标任务,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抓落实的体制机制,确保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各区县(自治县)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关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号)自本通知下发次月起停止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