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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7号)政策解读

日期: 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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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7号)政策解读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和我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5月,市统计局公布了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渝府发﹝2005﹞11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等文件规定,印发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在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执行。

    2. 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106元、下限为3664元。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明确了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以及缴费基数上下限。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文件印发后立即执行,由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变更补、退收工作;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复算和补发工作等。


    六、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涉及该项政策相关内容)

    该政策规定了全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但缴费基数的申报应分别按职工维护年度对应上年度的本人全年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参加工作当年以起薪之月工资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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