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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7号)
日期: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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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9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2018年度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执行。

    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8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106元、下限为3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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