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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49号)
日期: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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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精神,深化就业扶贫,助推乡村振兴,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就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和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特别是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增收脱贫为目标,通过建立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鼓励一批能人创业致富,带动一批城乡劳动力就业,脱贫一批贫困户家庭,打造一批创业就业示范亮点。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主导的营运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建设。按照先区县创建、后择优评选市级示范的步骤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运营经费通过财政奖补、企业融资、社会或个人捐赠等渠道解决。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要体现带动就业、助推脱贫的成效和街区、山村的特色。

    二、申报条件

    (一)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可为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场地及设施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位于城区或乡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较为集中的地方,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位于乡镇街区之外的村内,且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作为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申报。

    (三)管理机构要求:应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至少有3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兼职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为创业主体及其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内容。

    (四)吸纳就业人员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有不少于20户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商业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创业主体吸纳的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残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有不少于10户的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经营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

    (五)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创业就业示范街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其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全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其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向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推荐,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见附件1)。

    (二)审核。区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到申报单位实地考查验收。

    (三)公示。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评选通过,拟认定的区县级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要在区县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政策支持

    (一)绩效奖补。凡通过每年达标评定检查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每吸纳一名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按照3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绩效奖励,同时按5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的创业主体给予绩效奖励。绩效奖补由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统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3),所需资金由区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主体资格和条件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三)有条件的区县,可参照此文件自行制定政策给予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作为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贫困地区、贫困人员和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重要渠道。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积极推进,重点支持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乡镇均能建成至少一个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宣传力度,设计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解读和集中宣传活动,让相关机构组织和广大百姓知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特别是创建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政策,激发创建热情,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三)积极稳步推进。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要按照“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突出示范、资金可控”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突出其吸纳带动就业的区位优势和成效、生产经营的地方特色、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创建质量,不单一追求创建数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解答和其他公共服务活动,促进其良性发展,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创业;要每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进行达标评定检查,对不达标的取消绩效奖补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创业就业示范街或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资格。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和处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对成效好的区县在次年的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中予以倾斜。

    本政策执行期暂为2018—2020年。执行期满后,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创建工作开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


    附件:1.(XX区县)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申请表

    2.(XX区县)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带动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

    3.(XX区县)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带动就业绩效奖补申请表

渝人社发149附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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