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49号)政策解读
一、《关于开展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建工作的通知》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脱贫攻坚的意见》(渝委发〔2017〕27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渝委发〔2018〕1号)精神,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特别是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增收脱贫为目标,通过建立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鼓励一批能人创业致富,带动一批城乡劳动力就业,脱贫一批贫困户家庭,打造一批创业就业示范亮点。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主体资格:申报主体可为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场地及设施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位于城区或乡镇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较为集中的地方,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位于乡镇街区之外的村内,且具备一定的民族、民俗、文化或商业特色,有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收费的旅游景区景点不得作为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申报。
(三)管理机构要求:应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较为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至少有3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其中专兼职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有为创业主体及其就业人员提供创业就业政策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内容。
(四)吸纳就业人员要求:创业就业示范街应有不少于20户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商业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创业主体吸纳的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残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就业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应有不少于10户的各类创业主体,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经营模式或业态,平均每户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2人(不含创业者本人),整体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人数不少于吸纳就业人数总量的20%。
(五)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的基本保障:创业就业示范街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其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吸纳的重点群体就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全年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其工资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一)绩效奖补。凡通过每年达标评定检查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每吸纳一名重点群体就业人员,按照3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绩效奖励,同时按5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人员的创业主体给予绩效奖励。绩效奖补由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统一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2、3),所需资金由区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主体资格和条件的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一)申报主体可为社区(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促进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残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去产能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如何经办?
本政策执行期暂为2018—2020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组织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推荐,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审核。区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会审,并到申报单位实地考查验收。
(三)公示。经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评选通过,拟认定的区县级创业就业示范街、创业就业示范山村要在区县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予以发文认定并授牌,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