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2.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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