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但无法确立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可由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
(二)按学校规定到实习单位实习,且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
三、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用工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后,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等按照国家和我市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