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从业人员本人劳动报酬收入作为申报缴费基数,以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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