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通知》所规定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适用本《通知》,未参保或参保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适用本《通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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