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6〕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管局、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渝有关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不断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大力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着力提升个体劳动者荣誉感,发挥优秀个体工商户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县(含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从事促进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市级有关部门(含中央在渝单位)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单位,有关科研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等服务保障单位。
2.先进个人:上述单位中从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且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在职工作人员。
3.优秀个体工商户:成立5年以上且正常经营、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个体工商户。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的单位、个人及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除作出新的重大贡献,原则上不参加评选。2025年市委、市政府已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本次评选不再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不超过100名,优秀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名。
(三)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1.各区县负责其辖区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可推荐3个集体和3名个人参评。推荐对象要坚持多层次、广覆盖,统筹考虑促进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各业务板块和行业领域,尤其是贡献突出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和一线干部职工,以保证表彰奖励的覆盖面,各区县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在同一单位。严格控制推荐区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先进集体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先进个人。
2.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渝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负责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推荐工作,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参评。
3.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其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择优进行推荐。
严格控制推荐处级干部(含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及以上职级的一般干部,下同)参评,确需推荐处级干部的,须同时推荐1名非处级的干部职工。
(四)优秀个体工商户推荐名额
优秀个体工商户推荐名额实行差异化分配,在保障各区县最低推荐名额不少于3个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区县个体工商户总量规模、发展质量水平、贡献度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
1.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集体领导班子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大力促进“两个健康”,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正确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尽职尽责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文件以及相关工作要求。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帮助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等方面取得突出业绩。
3.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近5年集体未受过行政处罚,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群众投诉、上访、重大负面舆情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政治立场坚定。
2.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或从事民营经济组织服务工作,主动作为、敢于担当、锐意进取,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纾困解难,及时研究分析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富有创造性,做法或经验具有一定先进性或代表性,受到企业群众广泛好评。
3.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积极践行亲清政商关系,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4.原则上连续从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无失职渎职或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组织处理或处分,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群众投诉、上访、重大负面舆情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三)优秀个体工商户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获得群众广泛认可。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坚持诚信为本、公平竞争、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坚守公共安全底线,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3.具有开拓进取意识,注重创业创新,生产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优先推荐。
4.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遵守社会公德,在群众中有较高信誉,经营形象和社会评价良好。
5.积极提供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具有一定成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
6.无违法记录,近5年无违规和税务、信用等不良记录。
三、组织领导
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联合成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专班),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服务处(牵头负责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处(牵头负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工作),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初步推荐。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各推荐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地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区县部门汇总审核。各区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区县拟推荐对象,并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需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负责人征求区县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等意见,对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征求民政、社会工作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个体工商户征求意见工作由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统一负责。各区县推荐对象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填报推荐对象有关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上传征求意见表。
市级相关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等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择优提出拟推荐对象,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填报推荐对象有关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上传征求意见表。
(二)初审。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个体工商户的,征求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意见,经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将该名单反馈各推荐单位。
(三)正式推荐及复审。推荐对象在本区县、本部门(或系统)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本区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提交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集体研究。
(四)市级公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五)表彰。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予以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坚决杜绝带“病”推荐,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好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工作,严禁发生推荐对象自主“跑章”问题,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以及促进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充分考虑各行业类别的覆盖面,保证表彰奖励的广泛性、代表性。处级干部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主办单位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5%。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评选表彰期间,各推荐单位要同步开展本区县、本部门曾获得全国或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发展改革系统先进个人等称号的清理撤销工作,及时依规办理荣誉撤销,收回奖牌、证书,按规定追回其所获物质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切实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激励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模范、争当先进,积极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五)按时上报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推荐单位于2026年8月17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完成推荐对象报送。初审通过后,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各推荐单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审批表》纸质盖章版一式3份,征求意见表纸质盖章版1份,推荐工作情况报告1份(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材料用A4双面打印。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一)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服务处
联系人:毕士杰
联系电话:67236219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龙山大道403号
(二)市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处
联系人:程巧
联系电话:67576293
联系地址: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6号
(三)市人力社保局表彰奖励处
联系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优秀个体工商户推荐名额分配表
2.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3.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优秀个体工商户推荐审批表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6.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7.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