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6〕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近年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主要经济指标向新向好,“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担当作为,纵深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开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项目部、班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等。
2.先进个人。上述单位中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工作人员。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的单位、个人及市管干部,以及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100名。
(三)推荐名额
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评选。
1.各区县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两江新区可推荐4个集体和4名个人参评,其他各区可推荐2个集体和3名个人参评,各县(自治县)可推荐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参评,由推荐单位按推荐意愿排序。各区县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结构、不同业务类型的推荐对象代表性,原则上推荐对象类型不重复,以保证表彰奖励的覆盖面,尤其是要注重推荐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且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少于1个集体或1名个人。上述推荐名额外,辖区内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推荐数量不少于1个集体和1名个人。
2.参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并作出较大贡献的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参评。
3.市属重点国有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分别可推荐1个集体或1名个人。
4.主办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其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择优进行推荐。
5.市住房城乡建委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建设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的集体和个人推荐工作,可推荐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参评。
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兼顾不同业务板块和领域,严格控制推荐处级干部(含四级调研员、事业单位管理六级及以上职级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以上企业、市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盈利性质的民办非企业机构负责人等)参评,最多可推荐1名处级干部或1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评,且须同时推荐1名非处级干部职工或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备选。严格控制推荐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先进集体以及“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先进个人。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含班子成员)为先进个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处(科)室等。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业绩突出。领导班子政治素质过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能够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在住房保障、城市更新、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村镇建设、住建领域改革等重点工作中,目标任务完成出色,核心指标位居前列,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志性成果。勇于攻坚克难,在破解难题、防范风险、突破瓶颈上举措有力、成果突出。注重机制创新和服务提质,形成可推广经验,经济、社会、民生效益明显。
3.作风优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近5年本集体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严重失信违法“黑名单”,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被群众投诉、上访、重大负面舆情或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政治立场坚定。
2.工作业绩突出。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承担重点任务、推进重大项目、解决复杂问题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住房保障、城市更新、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村镇建设、住建改革等方面业务精湛、实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面对急难险重任务敢于迎难而上、冲锋在前,在突发事件处置、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中表现优异,为推动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作风形象端正。原则上连续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3年以上,敬业奉献,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事业心责任感强,为人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职业信誉好,思想积极健康,群众、行业认可度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无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成立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直属机关党委,具体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初步推荐。评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并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意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征求社会工作、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初审推荐对象有关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上传征求意见表。
市级有关部门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择优提出拟推荐对象,并按照上述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填报初审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上传征求意见表。
市属重点国有国企、中央及外地在渝大型企业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开展本企业内部评选推荐工作,报集团审核汇总并按照上述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名单,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初审推荐对象基本信息(含基本信息、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上传征求意见表。
(二)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统一征求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将该名单反馈至各推荐单位。
(三)正式推荐及复审。各推荐单位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本区县、本部门或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提交市住房城乡建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
(四)市级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五)表彰。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行文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从严筛选,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公众认可。做好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工作,严禁发生推荐对象自主“跑章”问题,坚决杜绝带“病”推荐。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倾斜。充分考虑各行业类别的覆盖面,保证表彰奖励的广泛性、代表性。处级干部表彰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市住房城乡建委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5%,企业负责人表彰数量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15%。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评选表彰期间,各推荐单位要同步开展本区县、本部门曾获得全国或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清理撤销工作,及时依规办理荣誉撤销,收回奖牌、证书,按规定追回其所获物质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把推荐、评选、表彰过程打造成发现、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的过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进行广泛宣传,激励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模范、争当先进,积极为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五)按时上报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推荐单位于2026年7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完成推荐对象报送工作,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初审通过后,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各推荐单位报送正式推荐材料。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审批表》纸质盖章版一式3份,征求意见表纸质盖章版1份,推荐工作情况报告1份(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材料用A4双面打印。
六、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七、联系方式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直属机关党委
联 系 人:皮 璐
联系电话:6367039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
(二)市人力社保局表彰奖励处
联 系 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4.非公有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5.建设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