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评选表彰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2025〕4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组织、人事)处(部)、有关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医保系统、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奋力推进医保工作高质量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决定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从事医疗保障工作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协议医疗机构等;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等负责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办单位(市医保局)内设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2.先进个人:上述单位中从事医疗保障工作,且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在职工作人员。
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本次评选表彰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30个、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60名。
(三)推荐名额及要求
本次评选实行差额推荐评选。
1.各区县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可推荐1个集体和2名个人参评。至少1个集体或1名个人应在区县医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外产生。
2.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等负责其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推荐工作,可推荐1个集体和1名个人参评。原则上不推荐处级干部,确需推荐处级干部或企业负责人的,须同时推荐1名科级及以下干部或非企业负责人作为备选。
3.市医保局负责机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可推荐2个集体和2名个人参评。
推荐对象应做到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坚持多层次、广覆盖,兼顾不同业务版块和领域。严格控制区县医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先进集体以及“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先进个人的表彰数量;推荐区县医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先进集体或部门“一把手”作为先进个人的,该区县相关工作成绩应走在全市前列并取得标志性成果。同一单位(集体)内,已推荐参评先进集体的,不再推荐该集体领导(含班子成员)为先进个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处(科)室。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分工明确、机制健全,统筹协调、措施有力。
2.在建设医疗保障体系、落实待遇保障、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医药价格管理和招标采购、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和监管、优化医保经办服务、推进数字赋能医保治理、打造医保铁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市委实施意见精神,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要求,纪律作风好。
4.近5年来本集体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意识形态、社会征信、重大投诉等问题,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二)先进个人
1.热爱医保事业,熟练掌握医保政策,立足本职岗位,积极主动推进医保领域各项改革、善于处理各种复杂敏感问题,为医保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协调能力,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处于本领域前列;工作推进中措施实、效果好、社会反响好,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
3.工作作风优良、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清正廉洁、甘于奉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连续从事医保相关工作3年以上,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未发生意识形态、违纪违法、社会征信、重大投诉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成立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重大事项。全市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四、评选程序
(一)基层推荐。评选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各推荐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归口上报。其中,各区县医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填报初审推荐对象信息(含基本信息、工作履历、获奖情况、考核情况、500字以内简要事迹和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等),上传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报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初审。
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协议医疗机构等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择优提出拟推荐对象,经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意后,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推荐对象。无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的单位,对照上述推荐程序,择优提出拟推荐对象,直接报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初审。
(二)遴选提出拟表彰对象。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筛选、审核,统一征求市级公安等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建议名单,经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综合评审,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将该名单反馈至区县医保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医保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本区县、本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正式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名单,提交市医保局党组会研究。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审批表(附件1、2)、征求意见表(附件3)、推荐工作情况报告,推荐工作情况报告包含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将拟表彰对象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宜给予表彰的,按相关程序取消表彰资格,不予递补。
(四)表彰。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联合行文表彰。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评选标准,确保评选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坚决杜绝带“病”推荐,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推荐单位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由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统一征求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由推荐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统战、社会工作部门和工商联意见。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以上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和市管干部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含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四级调研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六级及以上职级)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市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表彰总数的15%,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表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15%。在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但具有正高级职称并继续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评选活动资格。对在评选推荐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注重做好宣传引导。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坚持挖掘先进典型与宣扬先进事迹并重,统筹做好推荐评选、典型宣传工作,把推荐、评选、表彰过程打造成发现、宣传、学习先进典型的过程,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展现良好形象,激励引导全社会学习模范、争当模范,积极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于2025年10月30日前通过重庆市表彰奖励信息系统报送初审推荐对象有关信息,上传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等,逾期未报视为放弃。经初审通过后,市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办公室通知各区县、市级有关部门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市医保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联 系 人:严正茂、陈玖琳
联系电话:88979983、88979958
地 址: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
(二)市人力社保局表彰奖励处
联 系 人:闫文举
联系电话:88979859
附件:1.医疗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2.医疗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