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5〕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60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生活保障
(一)认定失业原因。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若用人单位未如实填报或误填报失业原因,导致失业人员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向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失业原因,并提供能够佐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材料,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材料重新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具体办法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发布。
(二)提高审核效率。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提速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失业人员补充材料再次办理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
(三)代缴医疗保险。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因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正在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导致经办机构无法为其代缴的,失业人员可凭个人缴费凭证申请费用。经办机构核实个人实际缴纳情况后,按照我市代缴标准予以支付,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我市代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四)按月核验资格。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资格核验,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说明就业情况。连续两个月未进行资格核验的,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暂停发放期间,不影响其应享受待遇总月数。失业人员重新办理资格核验,符合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可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五)规范停发管理。失业人员存在《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享受病残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防失业促就业
(一)加快政策落地。加强数据共享比对,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精准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惠企政策。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返还对象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不得额外新增申报条件。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二)优化动态监测。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性质等,优化监测样本结构,调整企业监测指标。按月分析岗位变化情况,研判企业增员、减员趋势。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完善失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就业帮扶政策储备。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帮助企业发布岗位信息,实现企业端和求职端供需对接。用好动态监测经费,强化资金用途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精准就业帮扶。健全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制度,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根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原辞退单位行业、就业意向、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等信息,实施个性化求职就业画像,针对性提供政策落实、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
(四)提升职业技能。围绕康养托育、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新职业等重点领域市场和职业技能要求,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积极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升职业技能,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三、防范基金风险
(一)核查短期参保。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防范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风险的通知》要求,将最后一次参保缴费不足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列为高风险业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进一步核实短期参保人员真实劳动关系,指导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其他可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二)核查真用工假辞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失业人员“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况甄别,通过严格业务审核、嵌入风控规则、定期数据比对等手段,有针对性地筛查存在骗领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形成重点排查清单。经办机构应逐项核验清单内疑点数据,综合研判是否存在骗领风险。对查实违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要及时追回资金。
(三)推动证岗相适。参保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应与从事工作岗位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核查证书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关联度,提高证书的实效性。要定期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短期内集中领取补贴、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核查处置。
(四)重复待遇退回。个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予以抵扣。对于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且无法一次性退回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就抵扣事宜协商一致后,书面商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抵扣。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无法抵扣后续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经催告后,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支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失业保险稽核岗与业务运行岗位、基金财务岗位、数据管理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等规定,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重新认定失业原因、视同缴费年限维护等高风险经办业务进行抽查,抽查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扎实推进失业保险精准扩面工作,促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积极参保缴费。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多渠道宣传资格核验、待遇停发、经办方式等关键内容,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
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