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5〕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以案促改”工作要求,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高质量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社评组织,用人单位含企业、职业院校)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稳开展评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未终止备案且备案有效期届满和即将届满的机构,统一延续备案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以案促改”工作中要求限期整改的机构,须通过整改销号验收后方能开展评价),机构须在此之前完成全部评价任务,包括正考、补考、数据上传、证书上网等工作。2025年12月1日起,仅进入全市机构白名单(另行公布)和有效期未届满的机构可开展评价。
二、严格新设新增
(一)对社评组织类型的机构
原则上暂停新设机构和新增职业(工种),对确需新增机构满足评价需求的职业(工种),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在已备案机构中择优遴选。
(二)对用人单位企业类型的机构
支持企业开展自主评价,企业备案职业(工种)应与企业主业范围紧密关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产业管理部门,围绕构建新质生产力和“专精特新”领域、“数字中国”建设、康养领域等,鼓励扶持产业链、生态链链主单位,面向成员企业开展评价。
(三)对用人单位职业院校类型的机构
职业院校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须与主干专业设置相适应,将国家职业标准与人才培养方案对接,积极推进“课证融通”专业课程建设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确保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退出机制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建立机构退出机制,机构及其备案的职业(工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机构或其职业(工种)终止备案:
(一)主体资格丧失。一是机构主动提出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按自愿终止备案处理。二是出现破产、关闭、注销等主体资格终止情形未主动提出终止备案的,或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未书面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根据渝人社办〔2025〕9号文对机构申请延续备案的时限要求,备案有效期届满的机构现已不能申请延续备案),按自动终止备案处理。
(二)工作要求未落实。一是机构备案后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评价工作的,按自动终止备案处理;无正常理由一年以上未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应核减评价职业(工种)范围。二是用人单位类型的机构未能落实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岗位使用挂钩的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按自动终止备案处理。
(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机构出现严重违规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记录的,或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责令终止备案处理。二是机构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存在套取补贴资金、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责令终止备案处理。三是机构在评价工作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的,按责令终止备案处理。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严格对照终止备案情形,终止备案机构或其职业(工种),按程序出具终止备案通知书,并报市人力社保局,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终止备案工作。
四、狠抓评价质量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规程,全流程细化命题、考评、监督等环节标准,指导评价机构规范开展评价认定并按照“统一平台、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考核方式”的原则,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行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考。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做到“逢考必督”,完善“技防+人防、线上+现场、外督+内督”督导机制,扩大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定期开展指导检查。
(三)机构要落实“以案促改”工作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如期完成整改任务。要配齐建强工作队伍,更新完善设施设备和试题资源,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确保评价质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