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开展全市民办技工院校202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5〕45号
有关区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技工院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我市技工院校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市民办技工院校2024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我市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审批设立,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技工院校。
二、年检内容
主要对全市民办技工院校202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党的建设、社团活动、意识形态、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生管理、招生宣传、项目建设、收费标准、资助管理、学籍管理、教材管理、安全(消防、卫生、网络、实习)管理、校外办学点管理以及财务收支、资产管理、政府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年检程序
(一)学校自评。各民办技工院校认真开展自评,如实填写《重庆市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于2025年4月23日前报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经审批设立校外办学点的,需提前报送校外办学点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二)区县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结合日常管理情况,采取实地检查、资料评估等方式,对辖区内民办技工院校进行综合核查,于4月30日前提出年检意见。
(三)市级年检。各民办技工院校于5月9日前,将签章后的《重庆市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连同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报告书》(市民政局年检通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tzgg/202503/t20250310_14388735.html),邮寄至市人力社保局政务服务平台(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南区3楼政务大厅,胡老师,88612333)。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区县初检和专项审计意见,作出年检结论并签章寄还。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有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负责人,按照实施程序和步骤开展年检工作。要对照技工院校设置标准,督促学校改进办学条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促进民办技工教育健康发展。
(二)认真自评。各民办技工院校要认真开展年检自评,按照全市技工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行动有关要求,补齐办学条件短板弱项,如实、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应参加但未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予以暂停招生,并取消其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资金以及有关财政项目经费申报资格,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予以限期整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袁渝钦,88126982。
附件:重庆市民办技工院校年度检查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