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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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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

做好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544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为落实“以案促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区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包括用人单位、社评组织、技工院校)备案工作,提高技能等级评价质量,提高机构服务地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能力,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机构准入关口

各区县严格按照《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20128号)、《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渝职鉴发〔202018有关要求,从基本条件、管理制度、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技术基础等方面严格把关,对机构备案条件不缩水、不打折,确保备案机构软硬件条件达标。

二、科学规划职业布局

各区县开展机构备案以及机构评价职业(工种)备案工作,应充分考虑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实际,认真调研产业发展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科学分析“产业—专业—职业—就业”供需匹配量度,加强投入产出质效评估,确保评价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对重复率高、需求量小、资源饱和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予备案。

三、统筹优化资源配置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产业结构布局、技能人才现状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总体分布,统筹布局全市评价资源,进一步提升人才评价工作服务质效,避免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各区县原则上不对社评组织新增备案职业(工种)。对用人单、技工院校新增备案职业(工种),应按照渝职鉴发〔202018号文件的规定,提出备案意见。各区县在机构备案前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力社保局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同意备案的决定。

四、严格执行遴选程序

各区县严格执行机构备案资料审核、现场技术评估、征求相关意见、公示公开拟备案信息、同意审批等备案程序。对机构备案期限届满需延续备案的,各区县应根据《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延续备案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59号),将《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申报表》(机构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报送)和《重庆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延续备案评估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填报)的复印件和扫描件报市人力社保局(该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在末页和骑缝位置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鲜章),书面征求市人力社保局意见,未征求意见的,不得作出延续备案的决定。同时,建立等级认定机构退出机制,对设施不齐备、工作不规范、业务未开展的机构,应当及时清理。

联系方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罗丹02388152304、陈春葳02388152264、邓天一02388152266

电子文档传送地址: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平台内网OA邮箱职鉴中心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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