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5〕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化办学水平,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经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检查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诚信办学以及培训项目开设、培训场地、办学设施、师资队伍、培训质量、招生宣传、就业创业、教材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党建工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3月底-4月上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市级)进行办学情况自查,准备年度检查资料,如实、准确填写《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于2025年4月7日前书面提交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于4月7日至11日,登录“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通过“年度检查栏”上传相关资料(其中,2021年及以后设立的市级培训学校,通过“年度检查[区县级]”栏目上传)。
(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检查(4月中旬-5月上旬)。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年检标准,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市级)进行检查,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于5月9日前,通过“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年检结论,生成并下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检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签章后的纸质扫描件,连同电子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电子邮箱:cqsrsjzjc@163.com)。
(三)市级培训学校资料报送(4月下旬至5月中旬)。
2025年5月16日前,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仅限2020年以前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设立的)将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初检并签章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1份),连同办学许可证副本(属于市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具体要求详见市民政局官网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tzgg/202503/t20250310_14388735.html),邮寄至市人力社保局政务服务平台。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许可,跨区县设立校外办学点(不含短期培训备案)的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还需提交校外办学点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检意见。
四、检查标准
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同时向社会公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年度检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者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不力的;
(二)无固定住所或办学场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或办学条件不能满足培训项目要求的;
(三)未经核准擅自更改办学层次和内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四)不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活动以及违规使用盗版教材的;
(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实施的;
(六)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培训活动,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举办者及其代表、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等侵占、私分、挪用学校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收费、退费的,以及未落实法人财产权或未开设最低余额账户并足额存入余额的;
(九)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无故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提交年检资料,以及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年度净资产为负或低于注册(开办)资金的;
(十一)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或者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存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情况和查实具有较严重责任的信访举报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将年检通知和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组织行政许可、机构管理、政务服务、补贴性职业培训经办、劳动保障监察等科室(单位),按照时间步骤,对照标准,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成立专家组,邀请民政、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参加年检,提高年检工作质量。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年检工作,严格开展培训项目清理,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撤销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培训项目。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2025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动态调整补贴性职业培训机构目录。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对2024年度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区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下述要求予以处理:
1.办学许可证已到期的,依法依规予以公告并自然废止;
2.办学许可证未到期,但办学场地、设施设备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年检结论“不合格”;
3.办学许可证未到期,但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年检结论“基本合格”;
4.2024年度新设立,暂未开展招生办学,但办学场地、设施设备良好的,年检结论可为“合格”。
(四)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将年度检查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的有利契机,如实准备年检材料,按时报送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党建引领,切实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五)市、区县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年检结果的运用,在项目建设、评比评选和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将年检结果作为相应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处,郭老师,88126983;市人力社保局政务服务平台(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南区3楼),胡老师,63120258;软件系统技术公司,张老师,18602300208;技术服务QQ号码:2826147427;QQ工作群:632278563、819192223、673654578(仅需加入1个工作QQ群)。
附件:1.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4年度检查汇总表
3.职业能力建设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