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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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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部门

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人社〔2024〕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统战部、司法局、总工会,西部科学城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统战部、总工会,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工商联,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现将《重庆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4年7月11日     




    重庆市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

    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法治观念、调解优先、多元化解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优势,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充分考虑本辖区内平台经济活跃程度、新就业形态就业规模、争议案件数量、工作基础等差异,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以构建三个“一体化”为目标,积极探索推动适应本地实际的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一)构建一体化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特点优势,构建起“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构建一体化协作机制。主动融入当地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构建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体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联动工作机制。

    (三)构建一体化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联调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综治中心)或者相关调解组织增加一站式联合调解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实体化的一站式调解中心,构建起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快车道”。

    三、工作开展

    畅通劳动纠纷调解申请渠道,加大对调解申请的线上线下指导力度,不断完善申请、受理、调解等工作流程,视情形分类处理、稳妥化解。

    (一)依法受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接到当事人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当事人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加强协商调解。针对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向当事人进行释理说法,依法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三)优化调解流程。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四)保障调解成果。经依法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的,由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强化数智协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对符合在线调解条件的劳动纠纷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活动,包括在线提交调解申请、音视频远程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线上法律咨询、文书电子送达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优质、低成本的多元解纷服务。加强数字化调解建设,打造“数智调解”服务新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调解、仲裁、审判工作深度融合,让当事人实现掌上、网上调解。

    四、主要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明确专门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对接。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联合调解中心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规范化建设等加强指导监管,实现闭环管理;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统筹各方资源。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办案指导,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在一站式调解中心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调解工作;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一站式调解工作。

    (三)强化服务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要抓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学习,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组织和人员数据库,推进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深度融合。建立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要积极吸收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和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重庆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渝人社〔2023〕553号)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

    (四)确保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社局,同时抓好试点培育,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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