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女职工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渝人社〔2024〕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6部门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8号),我市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各种形式指导用人单位贯彻落实两个参考文本。为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深入贯彻人社厅发〔2023〕8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事关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具有现实指导性的操作参考指南,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女职工在职场上公平发展,充分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悉心指导用人单位完善运用参考本文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用人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我市地方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在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使用参考文本时,要贯彻落实好《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相关要求,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相关条款。
三、依法畅通女职工维权渠道
引导女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当地工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等投诉维权。进一步深化拓展女职工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围绕平等就业、劳动权益保障等领域,对严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
四、切实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可编印发放《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宣传资料;组建维权服务巡讲团,为基层提供公益性法律法规政策宣讲,提高职工对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及其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知情度;加强医疗机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规范,严格医务人员按规定为女职工出具相关医疗证明;结合普法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法律专题培训、法治大讲堂、渝商微课等形式,为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五、全面掌握参考文本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要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进行检查指导,全面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简报。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也将适时开展贯彻落实两个制度参考文本调研督导,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总工会
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
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3月28日